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其他应付款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合作方往来款项、应收联营/合营企业的款项等科目。 使用剔除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后的其他应付款/总资产这个 指标进行考量,可以较为真实的反映出房企合作开发的规模。

从重点房企来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方面,华侨城占比超过 40%,
万科调节利润的武器是,合同负债和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
1.合同负债:根据会计准则,没有交房,地产公司就不能将预收的房款计为收入,只能计做负债。对房地产公司来说,合同负债堪称房地产公司调节业绩的“蓄水池”。房企可以通过适当控制交房的节奏,调节合同负债的金额,以达到平滑业绩的目的。而万科就是这么做的。2019年,万科的合同负债为亿元,同比增长而销售收入增长只有意味公司继续在增厚合同负债这个蓄水池。于万科而言,将更多的合同负债转化为收入,只是从左口袋拿到右口袋,时间早晚而已。另外,亿元的合同负债,已经相当于万科2019年营业收入的倍,基本可以保障公司未来两年的收入增速。
2.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房地产公司对未来可能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预估,提前计提的费用,而这部分费用未来是可以用来抵扣税项。由于费用大小是通过预估得出的,这其中就存在调整的空间了。2019年万科土地增值税清算金为亿元,较2018年的亿元,增加148亿元,同比增长

如何理解如何理解合同负债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税基础为零?

预收收入10,000万计入了应纳所得税额中,等后期合同负责转收入时候 应纳所得税额应该调减这笔10000万 符合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所以计税基础应该为零

合同负债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吗

是的。
税法要求对应合同负债计入当期应纳所得税,会计不确认损益,形成差异。
负债的计税基础
合同负债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基础为0。
合同负债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

请问预收房屋租金计入预收账款还是合同负债?

预收房屋租金应该记入预收账款,不是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要求的,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注意,合同负债是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不是泛指履行合同的义务,不能从字面理解合同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承租人会计处理中,有“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款项”等科目”的要求;出租人会计处理中,有“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自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的要求。说明企业租赁行为的核算仍然使用“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
房屋租金虽然是企业的收入,但属于租赁行为产生的收入,应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合同负债的定义

合同负债的定义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收入准则中核算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预收的款项,通过“合同负债”科目核算。

“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时冲销的金额;贷方登记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或已经取得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适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合同负债的确认,是以履约义务为前提的,如果所预收的款项与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无关,则不能作为合同负债核算,应作为预收账款计量。

预收款项与合同负债并非完全替代关系,也并非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在不构成履约义务的预收款,严格上不能作为合同负债的核算范围,同时,预收账款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能核算未实际收取的款项,但有合同负债科目,就可以对:有权利收取,但尚未收取的预收款,提前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