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一日国家出台新规定

1. 自3月1日起,个人收款码禁止用于经营性服务及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这意味着,个人收款二维码不再适用于商业交易。
2. 为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并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并提出了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同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未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做好解释说明。
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自3月1日起,民事诉讼活动经当事人同意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新规支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诉讼方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4.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减少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5. 新版《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这部共计7章67条的法律将为保障医师权益、规范执业行为、加强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6.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规定,居民个人需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关于新旧法律衔接,旧法较轻处罚的违法行为将继续按照旧法执行,新法不视为犯罪的行为将按照新法执行。
7.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明确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更好地服务人民和服务群众,迈向更美好的明天。

3月1日起施行哪些新规

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发布的《3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得知,3月份实施的新规如下:
1. 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办法》重点在加强快递服务行为规制、强化市场秩序管理要求、严格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规定等七个方面作出调整。其中规定,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等。
2. 酒驾最新检验标准3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42430-2023),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3. 事关特殊食品生产和经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新规3月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掌握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重要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规定,以及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等有关要求。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关乎“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 中泰签证互免3月起生效:中国与泰国在泰国曼谷签署互免签证协定。该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中方持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人员和泰方持普通护照人员,可免签入境对方国家单次停留不超过30日(每180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日)。入境对方国家从事工作、学习、新闻报道、定居等须事先批准的活动以及拟在对方国家停留超过30日的,须在入境对方国家前办妥相应签证。
5. 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二是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三是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四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五是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档案工作机制。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新增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规定。二是规范档案收集管理。明确归档责任和移交责任,要求档案馆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三是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四是细化开放利用措施。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并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7.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升闹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与国际公约对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修改内容。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界定为“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不再保留“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限定性表述,以便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清单;规定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8. 《生产安全事消辩故罚款处罚规定》3月1日起施行:应急管理部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完善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合理划分为三个阶次;二是结合实践依法规范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明确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六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三是根据法律规定调整明确相关的罚款金额。
9. 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建筑施工等企业为第一类;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等企业为第二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为第三类。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3月1日有哪些交通新规实施,有驾照需要如何注意

3月1日,实施的酒驾最新检验标准调整对于有驾照的驾驶员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提醒。驾驶员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抵制酒驾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另外,要关注交通管理部门的最新动态和政策调整,不断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保障人们的权益,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交通法规。3月1日,一系列新的交通规定正式实施,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当属酒驾最新检验标准的调整了。这一新标准的实施,对于每个持有驾照的司机来说,意味着他们要更加严格地控制自己的驾驶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根据新规定,酒驾的最新检验标准发生了显著变化。出台的新国标将饮酒驾驶的上限从原先的50mg/100ml降低至了20mg/100ml,也就说明只要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mg/100ml,就将被视为违法行为。这一调整无疑加大了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体现了交通管理部门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坚定决心。而新国标还明确规定,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的,将被认定为醉酒驾驶。
对于这一新的酒驾检验标准,有驾照的司机们必须万分重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管什么场合,都不能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除了危害了自己的安全,还可能给别人带来悲剧。在开车的时候,如遇到交警进行酒驾检查,得积极主动配合,老老实实地接受检测。要尊重交警的执法权威,别千方百计地搞破坏或者拒绝合作。

3月1日开始,教育惩戒新规全面实施,你怎么看待?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中所称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指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l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l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l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l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l 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l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校、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l 点名批评;l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l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l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l 课后教导;l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l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l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l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l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l 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l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l 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l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l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l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l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l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l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l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l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l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之外,也需要家长一同管教教育惩戒新规第一次给“教育惩戒”下了定义,即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教育惩戒新规强调“育人”,这给了老师一定的教育权限,明确了惩戒范围,划分了一般教育惩戒、较重的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的学生段和惩戒方式,也明确提出了教师不能碰的七条“红线”。
这让教师“敢管学生”,也让教师“善管学生”。教育惩戒新规强调“公开透明”,家长不服教师和学校的教育惩戒,可以提起申诉。让“戒尺”重新回到老师手里,这是教育上的一大进步;多少老师敢用,还不好说。所以请家长好好管教孩子,配合老师、学校,把你的孩子培育成为栋梁之才。

三月一日国家出台新规定

3月1日起,个人收款码禁止用于经营性服务及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也就是说,停止个人收款二维码用于商业收款。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将实现全国互认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3月起民事诉讼可在线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3月1日起,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规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愿、合理的原则,可将诉讼、调解等环节由线上转为线下,或由线下转为线上进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方式支持部分参与者采用线上、其他参与者采用线下的方式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规定。
新版《医师法》实施
新版《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其中明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这部法律共计7章67条,将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2021年度个税汇算
从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新规定出台之前的怎么办?
“在新法律条例出台以前就有违法行为,如果旧法的处罚比较轻则按照旧法执行,如果新法中不规定为罪,则按照新法执行。”
总结新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人民服务群众为了更好的明天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明确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