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害了农民?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如何保护?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全国土地流转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趋势。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是利国利民的,但因土地流转市场的不规范,也造成了一些问题,让农民利益受损。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多个文件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民利益。下面我们来看下这些文件是如何保护农民利益的?

1、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文件都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有人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农民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有些承包人抗风险能力极差,收了地干不下去就跑了,对农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015年4月,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

为确保流转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利益不受损,武汉市就探索实施了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武汉市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流转土地年租金总额的1倍至3倍:流转土地年租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3倍收取,年租金总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按2倍收取,20万元至30万元的按1.5倍收取,30万元以上的按1倍收取。

3、土地确权助农民解决因土地界线模糊导致矛盾的问题

土地流转受让方包到地后,原来包产到各家各户的小田小地被推成大田大地,而流转结束后返田归农时发现界线不明,农户根本找不到自家的地了,因此,引发了不少矛盾。

从2013年起,我国开展了承包地确权工作,2018年我国承包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解决了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促进土地规范流转,避免因界线模糊产生纠纷奠定了坚实基础。

4、鼓励农民通过承包地入股的方式分享发展红利解决土地流转价格低问题

土地流转价格是农民最关注的,对于流转价格过低而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的情况,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5、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解决土地流转期限过长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对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

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方法如下:

第一,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只有真正的权利主体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必须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进行明确界定,承认农民集体与其他社会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登记办法》突出了对城镇和农村土地权利一视同仁的物权保护,

明确规定了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落实。

第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应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二是改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外部环境。

政府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切实发挥自己在市场中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市场监管的职能。

第四,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1、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2、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3、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逐步建立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扩展资料:

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内容:

一、确保农民有地种的权利,

1、严格控制征地和违规用地是确保农民有地种的关键。

2、不得随意收回家庭承包地是确保农民有地种的保障。

二、确保农民有公平的土地流转收益

确保农民有公平的土地流转收益,最为重要的是要赋予农户单方要求改变土地流转费条款的权利。农户可以提出将无偿流转改变为有偿流转或者调整土地流转费数额。

如果不让农民提高承包费或转包费,其实是剥夺农民应有的利益。如果受让方不愿提高承包费或转包费,可以将土地退还给农户。这并不损害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三、确保农民参与集体土地事务的权利,

村民自治是确保农民参与集体土地事务的权利的基本保证。集体所有实质上是集体组织成员所有,集体土地的占有和支配最终是集体成员的共同行为。任何一个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土地都有着不可分离的利益关系。

在土地分配时可按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参与对土地流转、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等事务,都属集体成员的权利。

四、确保农民特殊群体的合法土地权益,

农民特殊群体主要是指农村中的外嫁女、离婚妇女、适龄未嫁女、有女无儿户、嫁出本村的“出嫁女”,入赘女婿等人员及其子女等,

这部分人在集体组织中数量不多,受风俗习惯影响,在集体利益分配上难与多数村民抗衡,处于“弱势”地位,其土地权益最容易遭到侵犯。需要在法律上给与农民特殊群体以特殊的关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登记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确保农民在土地上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流转出去后由谁来管理?土地流转出去后的农民怎么办呢?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村集体内的农户通过承包的方式取得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农户通过承包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之后,使用土地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得收益。

而土地流转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流转的是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当农户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之后,那肯定是流转给谁,谁来使用、谁来经营、谁来管理、谁来受益,农户不能再加干涉。

当农户将自己的承包土流转之后,村集体仍是土地的所有方,农户是土地的承包方,他们可以对流转出去的土地进行监管,确保流转出去的土地用于农业用途,还要防止流转出去的土地出现弃耕丢荒的情况发生,但是不能干涉承让方正常情况下的土地使用、经营、管理。

至于,提问中问的“土地流转出去之后的农民怎么办”的问题,其实没有什么可多说的,为什么呢?因为土地流转的原则是自愿平等。自愿的意思就是土地流转必须是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实施,任何人不能强迫农户违背意愿流转自己承包的土地。

那么在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农户以种地为生,把土地流转出去没有别的生活出路的话,可以考虑不流转,或者是暂缓流转,当找到别的出路后再流转;如果农户已经有了别的生活出路,而无暇耕种土地的话,可以考虑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

当然,土地流转为农村土地经营提供了多样化的经营形式,对于规模化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积极的作用。如果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之后,承让者在发展壮大的同时,还可以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农户也可以从中受益,这比农户自家经营土地更具优势,所以我们可以将眼光看的长远一点,毕竟土地规模化经营是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

百亩土地里被强制种树,农民的损失谁来负责?

百亩土地里被强制种树,农民的损失应该由官方来负责。其实这样的现象在很久以前就已经发生过,在当时我们国家也是主动承担了责任。在我们国家刚刚建国,也是逐步开始了各种改造计划,从当时的五年计划和三大改造,再到进一步的土地改革,我们都可以看到,在这些进程当中,我们国家一直都是承担主要的责任,并且对农民的各种损失也是做出了保障。那么现在再次出现这样的问题,其实我们完全可以效仿当时。因为我们知道国家一直是为人民服务的,而农民又作为我们国家最主要的人口,他们的财产就相当于是国家的经济命脉。那么出现这样的问题之后,国家应该弥补农民的损失,来进一步得到农民的信任,这样才能够保证我们的发展进一步完整的进行。
我之所以认为国家应该负这样的责任,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本来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国家的服务都是为人民所建立的,这也是我们国家一直所秉承的理念。从军队的信念就可以看出,他们一直都是人民的守卫军,他们保护着人民的安全。那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人民也是国家的主要承担者,既然作为国家的主人,那么就应该为国家做贡献但是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能够平白无故地将农民的利益进行剥削,因为我们本来是一个民族的国家就保护着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所以说出现这样的问题,官方应该立马站出来为农民撑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就是农民作为我们国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在我们国家发展的过程当中有着非常强大的作用。在刚刚建国开始,我们国家各个方面都非常的不发达,从抗日战争开始,我们就一直依靠着人民才能够走到今天这一步,建国初期农民也是为发展不断的奉献,毫不夸张的说,如果在当时农民没有做出如此贡献的话,我们的发展将会受到很大的制裁。现在我们国家也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作物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一直都是主要的来源。所以说当农民的权益受到危害时,我们应该站出来去保护,因为只有能够得到农民的支持。我们才能够在未来的发展到中依旧把农作物作为是主要经济来源来利用。
最后就是我个门国家是民主的国家对于每一个人的权益都应该做到保护,不论是农民还是什么身份,而且从标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是被强制种树的,并没有得到农民的同意。这本身就已经触犯了我们国家做事的行为准则。所以说当农民的利益受到剥削的时候,官方应该站出来承担这样的责任。

农村土地流转的背后思考:看得到的好处是什么?如何进一步保护农民利益?


最近去了不少地方的农村,调研了目前农村的情况,总的来说,有问题有矛盾,有希望也有不足。
首先明确什么是流转,它是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土地流转是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只有使一部分农民土地通过流转向另一部分农民集中,农业才会形成集约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说,没有土地流转,就没有现代农业。
一、农村土地流转看得到的好处是:
1、有利于防止土地抛荒
由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上种田效益低下,很多地方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耕地抛荒现象,因此,通过实现土地流转,将连片抛,集中由少数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来开发经营,既可以防止土地抛荒,又可以达到合理利用土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2、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
过去主要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生产、产品都形不成规模,市场竞争往往处于劣势,一些有一技之长的种田能手要求扩大模经营或经营项目,却缺乏土地,而另一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却无力或不愿耕种土地。只有通过流转才能有利于解决和实现土地、劳力、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才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利于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有利于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3、对农民来说收入增加
农民可以把自家的土地流转给种田大户,然后再去给企业打工。这样的形式有诸多好处。有利于提高和稳定农民收入。土地一份收入,自己打工一份收入,比起过去自己播种土地的时候要高,否则农民也不会把土地流转出去。而且,这种收入基本上没有风险,是稳定的。
政府发文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流转后,相当于“三权分离”:经营权归受让方,承包权还是归承包农户,所有权也还是属于集体,流转后的土地仍然只能用于发展农业,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流转权益,如租金、股份分红等,这也体现了中央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宗旨。
有分析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农村现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将极大地解放生产力,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二、土地流转如何进一步保护农民利益?
关于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会因为利益等出现问题,在今后推进农村“第二轮”进程中,全国各地和有关方面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原则,稳妥推进,从极大地保护农民利益这一核心出发,要避免“四种不合理现象”。
一是避免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
此前在片面强调土地城镇化过程中,出现过比较严重的改变农地用途的现象,一度使耕地大量减少。对此,要加强引导,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是要避免强迫命令现象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中有一些地区出现了强迫或变相逼迫农民流转土地的现象。对此,我们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三是避免片面追求快和大的现象
前两年中央允许农村土地流转试点,有个别地区就开始好大喜功,追求过快和过大地开展土地流转。针对此种现象,我们要根据各地基础和条件发展,确定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加以引导,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更不能忽视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
四是避免工商资本“一窝蜂”地涌入农村的现象。
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避免出现工商资本、城市资本“一窝蜂”地涌入农村的现象,应当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要有严格的门槛,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准入和监管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而实际上目前以上问题已经凸显出来。
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市场化机制。
1、明确的市场需求尚未形成,土地拿来做什么、怎么获得利润,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并没有很典型的盈利模式。土地流转主要依靠自发进行和政府推动,想转出土地的农户寻找流转对象难度较大,而具有一定规模的大户、农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粮价低迷的大环境下很难找到更好的利润产出口,使土地流转空间狭窄,流转成本增大,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
土地流转缺乏市场信息平台,信息传播渠道的不通畅,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土地流转的进程。
2、土地流转存在较大风险,缺乏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机制。
在土地流转前,缺乏对承包者的农业经营能力的资格审查和评估的市场准入机制。在土地流转后,又缺乏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机制。
流转业主一旦经营上出现失误,无法履约,一跑了之,常常给参与流转的农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造成损失后,又没有有效的补偿办法,风险由农民和政府承担。
3、农民的流转收益缺乏增长机制。
在流转的约定上,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一般是一定不变,流转期间不再调整租金,流转收益没有随经济的不断发展得到相应增长。
以上三点中最大的问题是农业市场低迷,在土地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种粮食的成本跟收益不成比例,连年粮食价格下跌,种植大户也很难保证盈利,一定区域改种其他经济性作物或药材等,需要承担各方面的风险,目前对承包者是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但实际上产出收入是受市场影响的,这点来说承包者没有收益,租出土地的农民收益也没有,如果提前支付了农民土地租金,承包者不盈利,土地就会处于无人管理的窘境,造成土地浪费,而这也是目前发现的问题中较为突出的。
有的地方在流转中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由于现在的粮价底大多数人流转土地都不愿意种植粮食,多数都将多其他的用途,如用于种树或挖鱼塘,有的甚至搞非农建设。
甚至还出现了破坏性比较严重的非农土地流转,个别地区出现了把规模流转的农用土地用于进行土地掠夺式经营,有的甚至取土挖沙、建砖厂、修建永久性固定设施,违背国家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
还有的建了成片大棚,随便种植点作物,偷用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概念,一点实际产出没有,去找政府要的,有拿来讲故事,吸引民间资金的,这些都是存在的现象。
当土地由一个承包者流转到另外一个承包者,流转本身实质是不产生什么价值的,只是钱流来流去,而土地实际产出价值并没有实现。
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难度较大
农村土地能否进行流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的就业问题能否得到解决,能否有稳定、可靠的非农收入,能否引进讲信誉、有实力的业主,能否选准、选好产业发展项目。而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以外出打工为主要方式,只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青壮年,其他家庭成员大多仍居住农村并从事农业生产,这部分人依靠承包地收入维持基本生活。所以,如果没有良好的、稳定的预期经济收益保障,很多人宁愿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也不肯进行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亟待加强
1、多轮土地承包需要进一步完善
不完善,承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承包纠纷时有发生;地方土地承包台帐管理不健全,土地经营权证、承包合同、台帐与实际承包地块不一致。
2、土地流转管理不能滞后
土地流转主管部门虽然制定有规范的操作规程和土地文书格式,但缺乏完整的政策体系,缺乏现代化的工作手段,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仍然处于自发、无序的状态,许多流转采取口头协议,不通过签定书面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定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纠纷隐患较多。
3、管理机构和经费要到位
缺乏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机构,土地承包管理有名无实,土地流转管理处于真空状态,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
乡村基层组织工作力度不大
基层干部存在求稳怕乱、少找麻烦的思想,工作不到位,引导不力,服务滞后,影响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与规范化管理的进程。
村级组织在协调引导、土地调剂、矛盾处理、监督管理方面,因为利益分配等问题没有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其实,对于土地流转,在现在形势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已经很少,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产出价值提升,但也应该看到农业经济特别是粮食种植这方面,卖粮所得与投入的种子、机械、药、肥料、人工等相比净利润不大或者没有,粮价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受市场影响很大,保护粮价,也是保护农业稳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举措。
面对今天农村劳动力缺乏的情况,土地流转要起到积极的作用,就应该保障土地流转中的各方利益,必要的时候应促进农业企业或资本敢于搞真正的农业,而不是把土地流转本身作为商品,在流转中得利。
除了在流转中保障农民的利益外,应坚决杜绝以土地流转谋利的第三方行为,在承包过程中,切实保证到农民手中的租金到位,切实落实搞农业的承包者有利可图,并加强租用土地实地巡查,坚决杜绝土地流转成为商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