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的登记方式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的登记方式是登记对抗主义,中国物权法规定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扩展资料
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由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由合同约定。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归于消灭,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参考资料来源: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C%9F%E5%9C%B0%E6%89%BF%E5%8C%85%E7%BB%8F%E8%90%A5%E6%9D%83/4126603?fr=aladdin#2
参考资料来源:
http://www.zfs.moa.gov.cn/flfg/202002/t20200217_6337175.htm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的登记方式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的登记方式是登记对抗主义,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将这样的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向有关部门来进行登记备案的话,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够随意的侵犯该权益,此时这种登记的效力是具有对抗主义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的登记方式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的登记方式是登记对抗主义,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取得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这种经营权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如果是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那么就是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当事人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它既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自治组织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农民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事项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谈判,自行解决争议。调解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从中进行沟通、斡旋,使纠纷当事人自行达成解决纠纷的办法。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纠纷是比较多的,这种纠纷主要就是因为已经签订相关合同获得相关的权利之后,但是仍然关于土地的使用调整和收回方面产生一定的争议,毕竟我们国家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流转期限为多少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法律分析】
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其设立的方式是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果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当该合同生效时土地经营权就设立,受让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对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问题,本条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不满5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没有明文规定,其实也应当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会在其他的时点发生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效力。至于这种情况是否应当登记,可以理解为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不过,民法典规定,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也未规定强制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法律规定了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期限,在承包土地的期限内,将承包的土地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采取其他方式转给他人经营的情形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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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期限为三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法律主观:
一、流转期限为几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起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什么是土地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抄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21包经营5261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4102出租1653、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三、土地经营权设立时间及登记的规定
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其设立的方式是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果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当该合同生效时土地经营权就设立,受让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对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问题,本条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不满5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没有明文规定,其实也应当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会在其他的时点发生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效力。至于这种情况是否应当登记,可以理解为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不过,民法典规定,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也未规定强制登记。阅读以上内容可知,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流转的政策是什么

土地流转的政策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

扩展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思路框架基本形成:将按照“土地确权、两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方针,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对郊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流转制度。
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转换等方式进行流转,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
其要点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
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公有制与市场的深度融合,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
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19-09/26/zlk_32326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