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图以土地利用现状为准还是以规划图为准
总图以规划为准,一般政府规划局会提供用地红线,在用地红线内的总图设计要符合规划要求,如满足政府规划局批准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要求,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厂区管线综合设计、道路设计等。非法转让、占用土地行为的认定是什么?
刘申常一、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谓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份、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
二、认定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必备条件
(一)客观上土地权利发生了转移。土地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就国有土地而言,其权属代表是国家。单位和个人只能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他项权利。就集体土地而言,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则可能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非法转让。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是土地权利的全都,也可以是土地权利的部分;可以是永久或长期转移土地权利,也可以是有期限的转让土地权利。土地权利发生转移是构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要件之一,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实质是改变了原有土地权利的法律关系,使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变更。
(二)非法转让土地权利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在非法转让土地权利的过程中,违法者从中获取了利益。获取利益的方式是多样化的,有的是直接获取价金(如转让金或租金),有的是获取实物(如以物易地),有的则是联建分成(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资金,建成房屋后按约定比例分成或出售后按约定比例分成),有的是以土地入股,有的则是获取流动资金(如抵押等)。
上述两点是认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无论是直接买卖土地,还是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只是形式不同,其实是一样的,即非法转移土地权利从而获利。
三、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没收违法所得。二是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是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是可以并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五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占地行为的认定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使用土地,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用地的要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经过土地征用审批等。只有经法定程序审批才能取得合法的土地权益。
五、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这是指需要申请审批方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取得合法手续而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这是指不具备用地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为达到使用土地的目的,编造事实、制造假象申请用地,使批准机关信以为真而批准其用地;或是虽具有申请用地资格,但在使用土地的类别上以好充劣,在位置上以东报西,从而骗取批准的行为。
认定骗取批准,应注意把握3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申请用地时有骗取批准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可能表现为隐瞒或者虚构户籍人口数量,隐瞒原土地使用面积或土地利用现状,将耕地申报为非耕地等。二是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后,已经取得了用地批准文件,没有取得的,骗取批准行为不能成立,已经取得的,即便用地批准文件是越权批准的无效文件,骗取行为依然成立。三是相对人已经实施了占地行为。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这是指获得批准征用、使用一定数量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超过批准机关所批准的面积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超占部分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单位或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该条例第三十四条同时又规定违反了第十七条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依照非法占地行为处罚。
六、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主要有: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④可并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⑤行政处分(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主要有: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②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你好!同一地块,规划局总规图与土地局土地证登记的的土地用途不同,应以哪个为准?咋改变土地性质?
土地局土地登记在前,规划局的总规划图在后(是计划)。 在规划局的规划没有实现之前,以土地局登记的用途为准;规划局的规划实现后,土地局会变更土地性质。 总而言之,以土地局的为准(因为土地局是管土地的),规划局是提出一个将来的设想计划。你好!同一地块,规划局总规图与土地局土地证登记的的土地用途不同,应以哪个为准?咋改变土地性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调整。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转让方式及转让条件。
具体来看: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
1、第二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
1、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2、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第六十一条第3款: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物权法》中规定:
1、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3、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4、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1、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2、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
1、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2、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3、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4、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5、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6、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7、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8、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