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曾经买过房,现在名下没有房子,可以申请安居房吗
不行,安居房的有关规定规定,申请安居房的家庭,其家庭成员在深圳市城镇户口登记满5年以上,且未拥有深圳市城镇房产的,才有资格申请安居房。身份证上的房子卖了现在没住房怎么办
身份证上的房子卖了现在没住房,有四种途径:
一、如果不能立即找到接收户口的亲属或者是其他人,需要考虑卖房后再重新购买房屋,而后将户口迁入新购买的购买地址中。在实际办理户口迁移的过程中,卖家可以与买家进行协商,约定给予户口迁移的宽限期,可以在宽限期内重新购买新的房屋,再将户口迁入新购买新的地址中。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如果因为卖出房屋而迁出户口的,可迁入本市户口的直系亲属处,也能迁入本市户口的其他亲属。两种情形都需要迁入房屋的承租人或产权人同意。若迁入直系亲属户口处的,就没有必要需要当地派出所批准,若迁入非直系亲属的其他人处的,需要当地派出所批准且不得造成居住困难。因此,需要迁出户口的话,须找到同意接收的直系亲属。
三、卖房人如果一定要在卖房后把户口保留在本地,建议挂在当地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共户中。等购买新的房屋后,再将其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公共户”或所购房屋处。
四、可以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咨询,询问所在社区是否有社区托管户政策,如果有的话可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卖房合同、无房证明等手续,前往相关派出所进行办理卖房后的户口迁出。
还是要强调一点并不是无房居民都能申请社区托管。从申请情况看有的居民拥有不止一处房产,还有的外地居民购房不足5年,都不可以申请社区托管户。此外,还有不少居民长期在国外定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他们卖掉唯一住房后,也不能再申请社区托管户口。
曾经名下有房(全款购买),后来卖出去过了户,现在再买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的,但是各地情况可能不同 一、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为: 个人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20万,如果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最高可以申请的贷款额度为40万。 二、首付款的比例 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买改善性住房需要准备不低于房子总价6成的首付款才可以办理。 三、贷款利率会上浮 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的利率也会上浮。上浮的额度是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以前买了一套房,已经卖掉了,再买房算二套房吗?
以前买了一套房,再买一套是否算二套房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若首套房贷款还清,则不算二套房。
2、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就会算成是首套,若贷款未结清则算二套房。
3、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另一套未还清,此时再贷款认定为二套房以上。
4、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若贷款未还清,就会算二套房以上。
扩展资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 房价过快上涨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