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以家庭为单位是什么意思?是指一个户口本中的家庭成员嘛?

不是这样的,所谓家庭为单位是指夫妻双方以及未成年的子女。但如果子女成年了,就不算在家庭内,尽管在一个户口本也不属于。

“限购令”是指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政策,出自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的“国十条实施细则”,从2010年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1、南京限购令规定,在主城区范围内,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

由于限购的对象是家庭,要规避这一政策,最好的办法就是自动“拆散”家庭,一变俩,搞假离婚。上海的情况与此类似,由于国家有政策,首次购房贷款要比二次购房贷款利率低,买一套房可以节省上百万元。

而确定是否首次购房,是以家庭为标准的,所以搞假离婚,就多了一个首次购房的机会。

2、类似“以家庭为购房单位”的情况,还有父母子女同在一个大家庭的家庭类型。

假如子女已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这个大家庭视同为两个小家庭(可进行分户,且子女名下无房),按照当前的限购政策,这样的淮安籍大家庭,就可以在市区最多买四套房。

当天,詹女士就以女儿的“家庭身份”名义,领了一张“购房资格证”。她告诉记者,女儿今年三月刚满18岁,而自己名下又有两套房,按新政自己是不可以再买房了,但可以女儿的身份买房,“所以还是决定把(生态文旅区)房子给买下来,留着给她当嫁妆”。

参考资料:人民网-“限购令”催生“假离婚”,政策漏洞不可忽视

参考资料:人民网-限购令后首个工作日淮安开出300多张购房证

跟父母一个户口本,父母名下有房,再买算二套房吗?

分两种情况:如果女子系未成年人,再购房算二套房;如果女子系成年人,再购房不算二套房。

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况之一: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根据此项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同理,如果女子系成年人,则不再划为家庭成员范畴,在父母有房情况下购房不算二套房。

扩展资料:

首套房认定标准:

1、从未买过房,家里的房子也不在个人名下,买房时算首套房。

2、在外地无房,但本地有房已卖掉,房屋产权系统内已查询不到名下房产记录,此前本地购买的房产是全款,没有房贷记录,再购房时依然视为首套房。

3、在本地无房但外地有房,且外地房产有住房贷款记录,本地申请商贷购房视为二套;不过,若是外地有房且是住房公积贷款买房,但在本地从未有过购房行为、也未申请过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如果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视为首套房。

4、在本地有房产且有房贷记录,但是购买的是商住房,且没有任何本地或外地的住宅贷款记录,再购买商品住宅、申请商业贷款时,仍视为首套房。

5、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内在家庭名下拥有一套房,但这套房是婚前男方单独购买、单独申请的房贷,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女方从未有过任何本地货外地的住宅购买或贷款记录,那么女方再次购房视为首套房。

6、离婚前,夫妻双方全款买了房,离婚后房子给了其中一方,那么另一方再买房仍视为首套房。

7、本地有房但购买的是小产权房或者未备案的动迁房,这些都是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再买房都算首套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二套房

一户一宅的户是怎样认定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 1、“一户一宅”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该部法律并未对户应当如何界定予以明确规定。 2、参照各地实际操作:“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

一个户口本上可以有两套房子?

一个户口可以允许有两套房子的,但落户只能落到一套房子上。

《户口登记机关》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扩展资料

申请更换户主

需要审核以下申请材料:

1、审核拟变更为新户主人员申请换领《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书。

2、审核拟变更为新户主人员的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审核原户主的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代办人申请的,还要审核代办人的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委托书;

3、更换户主,参照《继承法》(《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顺序,以及按照长幼有序、尊卑有序的公序良俗确定新户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户口本上的户主如何变更,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百度百科-户口登记机关

何谓“一户一宅”、“一户”如何认定?

“一户一宅”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一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扩展资料:

特殊情况“一户多宅”的类型:

一、 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此时就可以按一宅予以确权。

二、 因农房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 我们都知道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而形成的一户多宅,理应可以进行确权。

三、 宅基地合法买卖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的宅基地买卖法律是允许的。

四、 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基于管理部门衔接造成的一户多宅应当予以确权,不能因此不予承认。

五、未分户而另行建房但符合规划,公告无异议并补办手续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另行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

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