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父母名义买房,如何避免兄弟争夺?

最好的方式是请你父亲立下遗嘱,由于该房子是你出资,所以最终由你继承
如果父亲在世期间需要处理,只要你父亲配合过户就可以的
至于遗产,要看你兄弟的心性如何让,没法靠诺言来约束的
由于你出资,但挂在父亲名下,实际上是父亲所有
所以在法律上的关系,可以有两种,一种是你赠予,一种是你借款给你父亲
赠予的话,那兄弟分配遗产房产是情理中的,父亲的个人财产在去世后变成遗产,你们兄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借款的话,也不能直接去的房子,假设现在你父亲欠你50万,房子价值70万(升值可能更高),那继承遗产前,需要偿付借款,如果你和你兄弟是二人,那各出25万偿付你的50万,然后各取一半房子或者35万
这实际上你是亏的,你只有增值的35万价值,而你兄弟取得的10万价值,你亏空了35万。
各种避税的措施,通常存在一些隐患
所以需要做好打算

父亲生了我们兄弟姐妹四个,留下的遗产大儿子一人占有,这个合法吗?

如果说你的父亲在去世之前已经留下了遗嘱的话,那么遗嘱自父亲立了的那一天起就是它的生效日期的开始。

一般情况下,这样的遗嘱是完全合法的,因为在立遗嘱的时候最需要遵循的就是立遗嘱的人的意愿。如果说父亲非常的喜爱自己的大儿子,并且大儿子在自己死前对自己百般照顾,那么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自己的大儿子,我认为是完全没有任何的意义的,其他的子女也不能够对此次遗产进行争夺。我们在遵循老人遗嘱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遵循老人的遗愿,老人操劳了一辈子,最后想要根据自己的意愿把财产分给自己最想分给的子女,我认为这就是老人在面对死亡的时候,想要表达自己爱意以及认可的方式。

就算这名老人在去世之前说明了把所有的财产都捐献给国家的话,那么所有的子女也是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的,因为自己的父母在去世的时候,无论怎样说,立的遗嘱都是要严格遵守的,因为这样的遗嘱是完全合法的,具有非常强的法律效益。如果在这个时候,老人的子女还要对老人的财产进行争夺的话,我认为是非常不孝顺的,因为老人操劳了一生,就想着把自己的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分配,如果这个时候子女还做那些大逆不道的事情,我认为对死去的父母也是一件非常不尊重的事情。

所以对我来说,无论是从情分上来讲,还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只要老人在临死之前立了这样一份遗嘱,那么作为子女,就应该严格的按照遗嘱上的分配来进行合理的财产分割,一定不要因为财产分配不均匀而导致子女当中起内讧,这也是老人在九泉之下不想看到的,所以为了老人在离去的时候能够安心一点,子女应该严格按照老人的意愿来分割财产。

兄弟两个大哥有房子,会和弟弟争房子吗?

你们是兄弟两个,你们父母有一套房子,而你作为弟弟,你大哥有房子,如果等父母老去之后,你想问一下,你大哥是否会和弟弟争房子,我认为是不会的,毕竟你作为弟弟没有房子,那么你的父母,包括你的大哥,应该会把房子留给你。
房产继承,常见法律问题。
近年来,伴随居民财富体量的快速积累,不少家庭在拥有一套自住房的基础上,甚至还购置多套房产。从投资的角度本无可厚非,但在家庭代际更迭中,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财富继承特别是房产分配问题。这一问题处理不好,既不利于房产的有效利用,更不利于家财传承与家庭和睦。
那么,房产继承中都存在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以下10条可供参考。
01
房屋继承是什么?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析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有一些房产是不能继承的,具体包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房屋、违章搭建的房屋、超过最长保护时效的房产、权利人生前已经赠与且去世前未撤销的房产。
02
房屋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03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房产继承顺序是什么?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假如夫妻一方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在世一方、子女和父母,此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没有继承权的。但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在继承之后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以从其父母那里继承相应份额,此时,夫妻中在世一方对遗产的所有权就不完整。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实现房产继承登记,就需要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签署放弃继承的声明。当然也可以将有权继承人同时登记为产权人。
04
房产继承需要立遗嘱吗?
财产的继承除法定继承以外,还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法定继承。
因此,对于房产继承,最好提前立好遗嘱,以免继承时出现混乱。
05
如何设立一份有效遗嘱?
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主体合法、客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主体
遗嘱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即使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客体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处分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完全不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该遗嘱就要部分或全部无效。
内容
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形式
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
06
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间
是否享有一样的继承权?
《继承法》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在房产继承时,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间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07
“孝顺”程度是否影响遗产分配?
现实生活中,各个子女对老人尽到的赡养义务有多有少,在老人去世时,尽到赡养责任的和未尽赡养责任的子女之间往往会因为房屋等遗产分配产生重大分歧。
根据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08
农村宅基地能够继承吗?
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公民个人,也不在遗产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但是有使用权。由于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可以被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的是房屋和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
不动产权不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也包含土地使用权,在农村是宅基地使用权,在城市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09
房屋继承参照什么原则分割?
遗产分割要坚持两个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由于房产属于不宜分割遗产,强行分开割,会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或者生产经营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10
房产继承者出现矛盾怎么办?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产继承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问题,由于牵涉到感情与亲人,往往处理起来十分棘手。此时,明确法律上的权利和背后的道理,处理起继承问题就能做到有章可循。

长春兄弟姐妹8人闹上法庭,吵嚷指责为争拆迁款,父母的拆迁款该如何划分?

近日,长春法院公布了一段视频引起了网友的热议,视频内容是长春兄弟姐们八个人为了争夺父母留下的1.9万元的遗产,不惜兄妹之间反目为仇、老死不相往来。

这笔钱是父母留下的拆迁款,八个人为这笔钱的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八个人相互指责另外七个不孝顺,没有尽到应尽的孝心,都觉自己才是最孝顺、照顾父母时间最多的,只有自己应该拿到这笔钱。
几个兄弟为了1.9万元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最后也没有定下来这笔钱应该如何分配。八个兄弟姐们中有六个是兄弟,两个姐妹,这两个姐妹一直都被六个兄弟当作局外人,两姐妹觉得六个兄弟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到过这笔钱里有她们两个人的份,因此一怒之下就把六个兄弟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这笔遗产有她们继承。

很多人都觉得不可思议,难道亲情在金钱面前就如此不堪一击吗?或许在父母活着的时候兄弟姐们之间就已经积怨太深,谁照顾多一点谁觉得吃亏,有父母在还算是个家,父母不在了,所有的亲情也就跟着走了,剩下的就只有这点利益关系。亲兄弟为拆迁款大打出手事情很多,那么父母的拆迁款应该如何划分才公正呢?如果只是属于父母拆迁款,直接走法定继承或者是立遗嘱继承就可以了。

可笑的是这八个兄弟姐们年龄最大的七十多,最小的也都已经五十多岁了,竟然还在为了这点拆迁款闹出如此大的动静,难道亲情不如利益吗?老人活着的时候当成负担不肯赡养,老人去世后,又为了财产反目成仇,如果父母还在的话看到这一幕不知有何感想,是否后悔当初没有教育好他们,还是后悔当初没有早点立下遗嘱呢。

父母起诉儿子要回房产,法院会怎么判??

父母起诉儿子要回房产
父母起诉儿子要回房产,现在因为房价的水涨船高,很多的小年轻们是没有经济能力自己买房的,所以就会让自己的父母帮忙,但是也会发生一些矛盾导致父母起诉儿子要回房产的情况,一起来看看。
父母起诉儿子要回房产1
父母过户给子女的房产,如是以买卖方式过户,有了子女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发生转移,属于子女合法拥有的财产,父母不能收回住房产权。如子女没有付钱购买这房子,父母可以依法主张债权,可以要求子女归还买房子钱款。
如果父母是以赠与方式过户住房给子女,子女在违反赠与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父母可以申请收回已经赠与过户给子女的房产。
《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父母起诉儿子要回房产2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洪女士的丈夫林先生二年前因病突然去世,去世前,因儿子儿媳想要购买村里的自建房,林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为儿子、儿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余万元,并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如今近三年过去了,该笔钱始终没有着落,洪女士认为该笔款项属于儿子儿媳借款,应当偿还。儿子儿媳却认为该笔房款是父母赠与自己的,不应偿还,洪女士无奈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购房款是出借款还是赠与。庭审中,原告洪女士就其主张借款的事实未提供双方有借款合意的证据,二被告儿子儿媳就其主张赠与的事实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审法院综合相关事实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条款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
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二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在原告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该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另外,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子女成年后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的关心和帮助,子女应当感恩,但此关爱和帮助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难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故对本案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借款,二被告负有偿还义务。
被告儿子儿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款项双方均无书面证据直接证明款项性质。在法律意义上,鉴于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子女成家立业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没有明确还款时间不代表即为无偿赠与。
综合分析该笔款项支付的背景、家庭经济状况,结合曾经进行过家产分割等情形,在无证据证明该笔购房款为赠与的情形下,涉案购房款应认定为借款而不是赠与,从而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父母起诉儿子要回房产3
老母起诉儿子 要回两套房产
88岁的李爹爹因病撒手人寰,留下一大一小两套房子。他生前未立遗嘱,儿子小李想独占大房子,不愿与母亲和妹妹分割遗产。83岁的陈婆婆多次与儿子协商未果,无奈起诉维权。
今年2月,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小李辩称,父亲生前曾召开家庭会议,决定将大房子留给他。这一说法遭到小李妹妹的反对。
日前,洪山区法院作出判决,两套房产均归陈婆婆所有,陈婆婆补偿儿子、女儿各40万元。
爹爹病故留下遗产纷争
家住武汉市洪山区的李爹爹与妻子陈婆婆,结婚半个多世纪,膝下有一儿一女。两人共同拥有两套房产,一套面积约120平方米,一套约60平方米。
20XX年,88岁的李爹爹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陈婆婆想到自己年事已高,多次向儿子、女儿提出,在自己有生之年将两套房产进行处置和分割,免去日后子女的继承麻烦。
但是,这一提议遭到儿子小李的拒绝。他说,父亲生前,全家就已达成共识,大房子留给他,因此自己应当享有大房子的继承权,妹妹继承小房子,此事用不着再讨论。
婆婆说手心手背都是肉
由于多次与儿子协商未果,陈婆婆将他告上法庭,要求按法定程序处置李爹爹的遗产。
今年2月中旬,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除原告陈婆婆、被告小李外,陈婆婆的女儿也以第三人身份出庭。
“老爷子在世时就已达成家庭共识,将大房子给我,小房子归我妹妹。”他说,父亲生前曾召开家庭会议,讨论过两套房子的处置问题,决定将大房子留给他。
这一说法遭到妹妹的反对。她说,父亲生前与母亲住在大房子里,哥哥住小房子,自己则在外租房居住。父亲去世后,她将母亲接到自己身边,以免母亲孤单。对于父亲的遗产,她应与哥哥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陈婆婆一脸沮丧。她说:“今天跟我的一对儿女坐在法庭上,实在丢面子,让人伤心。老伴留下的这两套房子,我希望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否则兄妹俩因为房子的事情矛盾闹得太深,非常影响兄妹感情。从内心讲,手心手背都是肉,我希望他们兄妹俩都过得好!”
婆婆获得66%继承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李爹爹和陈婆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两套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中50%应归陈婆婆所有。
对于李爹爹的财产,由于他未立遗嘱,因此按法定继承办理,即陈婆婆、儿子、女儿各享有三分之一继承份额。
日前,洪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陈婆婆拥有两套房产66%的所有权,剩下部分由儿子、女儿平分。由于她的份额明显多于被告及第三人,两套房产均归她所有。按照房产所在地上月二手房成交均价1.4万元/平方米计算,两套房产市值总计240余万元,由陈婆婆向儿子、女儿各支付继承份额补偿费40万元。
法官三条建议避免遗产纷争
为了争夺遗产,家人对簿公堂,难免伤害亲情。如何避免遗产纷争?洪山区法院法官给出了三条建议。
一,订立遗嘱。财产拥有人生前对自己名下财产留下明确的书面处理说明,这样不仅方便继承人,也能避免因诉讼等导致的社会资源浪费。
二,进行婚前财产登记。如果婚姻双方都拥有婚前财产,随着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极易导致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混同、融合,难以区分,一旦这部分财产进入继承程序,极易引起纷争。所以,夫妻双方特别是丧偶老年人再婚时,应积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的财产所有权。
三,婚内签订财产协议,对家庭财产作出明确的分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