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分土地少分1.5亩现在土地被国家征收啦,欠下土地给不给补偿?

98年分土地少,分1.5亩,现在土地被国家征收了,欠下土地给不给补偿?我个人认为应该给补上,因为他少分的一亩半地就已经手收入了这么多年,但是在土地确权值,你本人也应该向当地政府说明你的分地情况,你少得的1.5亩地,找出原因来说明情况,这样的话,我认为国家这份儿补上应该给个人补上,因为他已经吃了这么多年的亏,我相信国家不会让老实人吃亏的

10年前的土地赔偿现在能追究吗

法律分析:法律上可以但是可能因为时间太长了而难以取证。假如那时没签合同,或者签了合同,补偿款没到位的,积极与当时承办单位有关部门联系并要求对方给予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10多年前被征用的土地,现在可以要补偿费吗

10年的事情能不能拿补偿费,不确定,原因不清楚。 征地补偿费用有哪些: 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物权法》第59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98年没有分到土地能赔偿吗

如果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没有分到土地,现在是不会进行赔偿的。因为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生不增地,死不减地30年不变,现在国家的土地确权也是30年不变,以后可能国家也不会重新分配村里的承包地,无论当时是为什么没有分到属于自己的承包地,现在在追究的话也是超过诉讼时效,能得到赔偿的概率也是很小的。
98年以后出去孩子没有土地也没有补助,具体为以下三种情况。1、农村没有分到土地的孩子,拥有本家庭一定份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没有补偿。2、农村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实施家庭联产承包的形式。即父母家庭拥有承包地的,不论子女是否实际获得分配,都对家庭承包的原承包地享有份额。所以,虽然子女没有实际分得承包地,但子女仍享有本家庭一定份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对此没有补偿。3、新增加人口没有分得承包地的,可以在本轮承包合同到期重新发包时,申请获得分配。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土地大约1999年被征用后闲置,03年农民自己开垦种植,现在政府开始使用,请问地面经济林该如何赔偿?

应该按正常征地的青苗补偿来进行补偿,但不是赔偿。 因为: 1、土地大约1999年被征用,闲置3年(含3年)以上的为抛荒地。 2、虽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征地人的,2003年农民自己在该地开垦种植,征地人并没有反对或提出什么异议,如收取租金等,这样就是说征地人默认农民在该地开垦种植,同意把该地的使用权暂时让给农民。 3、按照国家“谁种谁有,谁种谁收”的政策,所以应该按正常征地的青苗补偿来进行补偿,但不是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