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时,卖方不能到场怎么办?

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可能会遇到卖方根本无法到场,或者在某个环节不能到场的特殊情况。但是这样的情况并不代表着交易流程无法进行,卖方可以通过“委托”等方式来让第三方代替自己到场来行使权力及义务,以完房屋交易。下面对几种可能的情况逐一分析:

一、卖方在国内,但不能到场怎么办?

如果卖方因在外或其他情况不能到场,想卖北京的房子,这时需要卖方到公证处,办理房屋委托公证,委托他人帮助出售房屋。

卖方办理委托公证所需资料

1)身份证

2)结婚证(如有配偶)

3)房产证

4)受托人身份证

5)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模板可参考:

委托书模板

二、卖方在国外,不能到场怎么办?

卖方在国外不能到场,同样需要出具公证委托书。不同的是,公证委托书的开具需要到当地中国大使馆进行办理。

卖房在国外办理委托公证所需材料

1)卖方在国外办理委托公证所需材料

1)卖方及委托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

5)卖方全家户口本;

6)申请人有效在当地合法留居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绿卡)

7)需公证的委托书

8)填妥《公证认证申请表》

公证认证申请表

注:

1)每个国家的要求不太一样,具体根据当地情况决定。

2)已购公房、回迁房、经济适用住房带原始购房合同,商品房带原始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或契税票。

3)一般建议公证书做3-5份,多做一些,以便提供给相关机构,防止公证书不够用时还需要重新在国外做。

三、卖方因病或年老,无能力到场怎么办?

在众多的买卖案例中,曾出现这样的情况:

1.房主本人年老无法行动,无法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公证处申请“上门公证”。公证处会派专人到卖方家中进行委托公证或监护公证,公证项目请以公证人员建议为准,具体业务和收费还需咨询公证处。

北京各大公证处地址及咨询电话:

北京各大公证处地址、电话

2.若卖方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这种情况需要由卖方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业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办理监护公证,之后进行房屋买卖。

以某公证处为例,办理监护公证所需材料:

1)监护人及被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监护人及被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法院出具无民事行为能力确认书。

四、办理委托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1.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委托内容应该真实、合法。

2.委托书应该多准备几份,以免在进行卖房过程中出现不够用情况。

3.在进行公证时,公证员可能会根据卖方情况要求出示其他材料,请以公证处具体要求为准。

3.一份规范的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基本情况;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8)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资料来源:

北京方圆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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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内容只在北京适用

卖房子一方不能到场怎么办

法律分析:房屋交易时,购房者已婚的,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合同。所以一方可以不到场,由另一方单独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等手续。一般情况下,这并不影响该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卖房子夫妻一方不在场

法律分析:买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一般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一方如果无法到场的,可以将对该房产的处理权委托给另一方。如果夫妻中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变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的,该房产已经有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可追回,但是因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卖房子夫妻一方不能到场怎么办

法律主观:

夫妻买房一方不能到场的,可以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经过公证后,到场的一方可以持公证过的委托书进行签订合同等手续。在办理 不动产登记 时,夫妻一般应当同时到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卖房过户老公不能到场怎么办

法律分析:在办理房屋过户的时候,如果夫妻一方有人无法到场的话,可以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证局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