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东莞户口的买房条件是什么
非东莞户口的买房条件是根据东莞的最新限购政策的规定,1、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以上2点规定。只有满足相关条件才能购房。
东莞市外地人购房条件
法律分析:一、购买首套房(新房+二手房)
非东莞户籍限购条件:
须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不再作为购房资格审核材料。
二、购第二套房(新房+二手房)
非东莞户籍限购条件:
购房之日前四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三年。
三、贷款政策
(1)东莞市内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144平以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东莞市内无住房但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或在东莞市拥有1套住房且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144平以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3)拥有1套住房且住房贷款未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144平以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4)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东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二、强化住房限购措施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
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住房。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且能提供2021年8月1日24:00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的,可继续完成交易。
新入户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以下情形孰早原则作为认定条件:1.在本市落户满半年且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半年;2.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
购房人弄虚作假骗取社保证明购买商品住房的,一经查实,撤销其合同备案,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规定更正撤销。自撤销合同备案或更正撤销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禁止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
三、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
严格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健全房地产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房地产金融监测分析。加强对各种渠道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优先支持居民家庭首套刚需自购房需求。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消费及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
非东莞户口买房条件
法律分析: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最新发布的限购令,外地户籍在东莞买房的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外地人东莞买房条件2021政策
法律分析: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下同),须在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2、在本市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须在购房之日前四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三年。
法律依据:《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一、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须在购房之日前四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三年。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新入户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在本市落户满半年、且在购房前两年内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半年。企业须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满两年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
东莞购房新政策细则2021
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纳证明不承认。
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均限购2套,只要拥有两套房及以上住房,都暂时不能买新房。
非东莞户籍购房政策1、居民家庭第一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最低30%。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4、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四、限售政策1、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2、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赠与方从而获得购买住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若不满足本市现行限购政策的,接受赠与者也没有资格接受赠与的新房。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五、政策解读(一)关于特殊的非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认定1、关于军人购房问题驻莞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能提供军(警)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对其个人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的,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2、关于非本市户籍退休居民购房问题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的,只可在本市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3、关于境外个人购房问题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申请住房查询时需按规定提交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文件、家庭关系证明文件以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转递,并附汉字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