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性住房分几类

住房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一点,很多地方也有相关的住房政策,比如北京早就推出了相关的政策性住房,这对于老百姓来说就是一个很好的消息。但是具体都有哪些政策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政策性住房有哪些
政策性的住房有三种,第一个两限房、第二个经适房、第三个公租房。
相关知识:什么是政策性住房
1、所谓的政策性住房也就是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房。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2、政策性住房评估标准是公共政策评估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政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尺度,也是政策评估的基本依据。政策性住房政策的评估标准是衡量和判断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尺度,只有参照一定的标准才能对政策性住房政策做出科学、有效的评估。因此,分析和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评估标准是实施政策评估的关键环节。
3、政策性住房是中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就是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流通等具体实践中形成制度。
政策性住房怎么申请
各地的政策性住房申请标准不一,但基本满足以下几个方面: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通过本文大家都可以了解一些北京在政策性住房上的消息,这是对很多人都有帮助的政策。住房也是大家比较在意的一点,需要我们了解清楚北京在这方面的政策规定,才能享受到相关的优惠。

公房可以过户吗?保障性住房包括哪几类?

公房可以过户吗?

公房能够买卖过户。公有住房有偿转让就是指公有住房承租方经房屋产权单位批准后,把自己租赁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有偿转让为他人的认知。有偿服务转租房指公有住房承租方把自己租赁的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有偿服务租给别人所使用的个人行为。

公房怎样买卖?

1、出售人往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发售出售申请办理。房产交易主管部门对明确提出出售办理的房屋进行审查,并给出建议。

2、准许上市,交易双方向房屋所在城市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并属实申报价格。注:房屋卖价由交易双方商议。房地产长交易管理单位需对价格进行核查,对其房屋进行评价及勘测。

3、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税费。交易双方在做完过户手续的三十日内,向房产部门申办权备案,领到房屋权属证书。

什么叫售后服务公房?

1、售后服务公房即居然是租赁的公房根据房改办后,出售给原承租方,这一部分早已出售的公房就叫做售后服务公房。

2、售后服务公房大的特点就是面积小、总价格低,大部分总价格保持在45万余元之内。

3、售后服务公房针对不同的房改办后关键分两种。自1994年起政府把公房(其实就是使用权房)出售给员工(买下来产权年限),之后售出公房能够发售出售,因此这种上市售出公房被称作售后服务公房(分出厂价房和基准价房)阶段价格,分出厂价房和基准价房(北京市等有的地方叫优惠价格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哪几类?

1、经济实用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给予土地资源,免交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股票基金,推行税收政策,以政府参考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中低收入住房贫困家庭的一类住房。

2、公租房:是政府或公司具有,用政府核定低房租租用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是非非产权的保障住房。

3、公共租赁房:是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组织,按照现行租费向中低收入者的住房贫困家庭给予可租赁的住房,与此同时,政府对承租家中按月付款相对应标准化的住房补贴。

4、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开展城市道路建设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时候,对被拆迁居民开展安装修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镇居民被被拆迁人,也包含土地征收房屋的农民。

5、两限商住楼:即“限户形、限房子价格“的产品住房。为了降低房子价格,处理城镇居民自己住要求,确保中低价、中小型户形普通产品住房土地出让,经大城市老百姓政府准许,在限定户形占比、限制市场价格的前提下,以竞房地产价格、竞房价的方法,招标会明确住宅项目投资建设企业,由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建设,按照合同约定价格面对对符合条件的住户售卖的中低价、中小型户形普通产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来说的”保障住房“。

6、安家商住楼:指执行我国“安家(或怡景)工程项目”而的建设住房(归属于经济实用房的一类)。

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

保障性住房分为公租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一、北京保障房申请条件——公租房:
1、为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二、北京保障房申请条件——廉租房:
1、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
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
2、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3、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北京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为了保证低收入人群有房住,很多城市往往推出保障性住房,其中北京就是典型代表。那北京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呢?平时我们也没有接触过这方面,接着就通过下面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申请人或家人有北京户口,名下无房产和土地;其次近两年个人收入或人均收入都未超过北京保障性住房收入标准,且财产也在这类住房财产范围内;另外个人或家人之前都未申请过这类保障性住房,且满足保障性住房其他条件。 保障性住房往往是当地政府给所在区域的中低收入,且住房紧张的人群所提供的,通过限价、租赁的方式来进行,有效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这类住房往往可细化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置房等,这些住房和市场常见的商品房存在差别。 经济

北京各类保障房有什么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的上述标准由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扩展资料:

各类保障房保障对象:

1、廉租房对象

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经适房对象

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公租房对象

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