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申请表怎么填写
法律分析:1、申请人填写《提取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核心经办网点,公积金管理核心做记账凭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在上表提取方式、部分提取或销户提取对应的中打“”。经办人须严格审核职工提取材料,正确录入提取原因。提取人无须在《提取申请表》写明购房信息,核心经办人根据提取申请人提供的提取申请材料录入系统。2、《提取申请表》中的“提取金额”,是指本次可提取的金额。3、“转入账户信息”栏是本次提取金额转入的账户信息。4、提取原因中的备注,是对“提取原因其他”的解释。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广州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应该怎么填写
广州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应该怎么填写
大家对公积金有一定的了解,但你们知道广州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应该怎么填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广州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应该怎么填写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广州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应该怎么填写
1、申请人填写《提取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中心经办网点,公积金管理中心做记账凭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在上表提取方式、部分提取或销户提取对应的□中打“√”。经办人须严格审核职工提取材料,正确录入提取原因。提取人无须在《提取申请表》写明购房信息,中心经办人根据提取申请人提供的提取申请材料录入系统。
2、《提取申请表》中的“提取金额”,是指本次可提取的金额。
3、“转入账户信息”栏是本次提取金额转入的'账户信息。
4、提取原因中的备注,是对“提取原因其他”的解释。
广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7、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怎么填
法律主观:
公积金提取需要的资料有:职工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离职证明或迁居证明。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公积金备注要写什么
提取公积金备注要写什么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填写说明: 1、申请人填写《提取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核心经办网点,公积金管理核心做记账凭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在上表提取方式、部分提取或销户提取对应的□中打“√”。 经办人须严格审核职工提取材料,正确录入提取原因。提取人无须在《提取申请表》写明购房信息,核心经办人根据提取申请人提供的提取申请材料录入系统。 2、《提取申请表》中的“提取金额”,是指本次可提取的金额。 3、“转入账户信息”栏是本次提取金额转入的账户信息。 4、提取原因中的备注,是对“提取原因其他”的解释。 扩展资料 1、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 (1)离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公积金申请书需要写明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工作单位与就职情况;公积金用途、申请提取或申请贷款的事由;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账号,缴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称。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