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将夫妻共同房产赠送给了孩子,事后父或者母能否撤销?

离婚,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为了补偿孩子,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会把房屋或者其它财产留给孩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此类内容,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反悔呢?我们结合案件来分析一下。

一、模拟案例:

  万先生与吴女士于2009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9年11月生育一子万小弟。2019年8月6日,因感情不和,万先生与吴女士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万小弟由吴女士直接抚养,双方将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儿子万小弟。离婚后,万先生因为某种原因想要回原来的房屋,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房产还未转移至万小弟名下,要求撤销对万小弟的赠与。

二、此案存在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赠与能撤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万先生赠与的房产并未过户给万小弟,该赠与也并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故万先生有权予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赠与不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是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原来的这个整体将被打破,甚至会助长部分当事人通过此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故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三、以案说法:

1、赠与的法律性质:

赠与是一种无偿行为,有些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赠与人考虑欠周全一时冲动时订立,故法律允许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具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进行赠与行为。

2、对赠与撤销权的限制:

如果赠与人的撤销权不受任何限制,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影响社会交易秩序,甚至有些人利用公益活动宣传自己而不实际履行以达到欺骗的目的,故法律从两个方面对赠与撤销权予以限制:一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的不得撤销赠与;二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

本案赠与房产并未转移,也未经过公证,当然也不属于救灾、扶贫的社会公益,故万先生能否撤销赠与,主要考虑该赠与是否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给孩子的房屋是否为道德义务?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道德义务未做明确的规定,但从文义看,道德义务是指个人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义务以法律义务为基础并高于法律义务。父母不但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在道德上父母也有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教育子女成才的义务。父母离婚,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非常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是未成年子女自己造成的,也不是未成年子女自己就能改变的,它是因为父母的行为导致的一种必然结果,故在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更应当受到保护。在父母离婚时,将父母一定的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在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的前提下,通过物质补偿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

所以,将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视为一种道德义务更符合情理。

4、撤销赠与的不利影响

如果不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这种赠与视为道德义务,会造成如下不利后果:一是父母一方可能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利用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同情,先假意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达到离婚目的后又索回财产;二是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已造成很大伤害,而父母一方的出尔反尔无疑是在未成年子女伤口上再撒一把盐;三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出尔反尔的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结束语:

综上所述,父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视为具有道德义务合情合理,也符合法律精神。本案中,万先生在离婚时将房产赠与给儿子万小弟,离婚后意欲撤销赠与,不应被支持。

夫妻婚后赠与的房产如何撤回

夫妻间关于房产的赠与如果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前是可以撤销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合同,但是在还未办理过户转移时是可以撤销的。 夫妻房产赠与能撤回。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六百五十八条可知,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房屋赠与方

妻子婚前的房产,婚后通过夫妻协议房子过户给了丈夫能收回吗

1、在双方结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在没有办理公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2、在双方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一方个人房产归双方共有,在没有办理公证手续,也没有办理房产假名手续的情况下,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婚前房产全部或部分赠与给配偶,能撤回吗?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赠与来处理。
由此,我们得出两点:
1、在双方结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在没有办理公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2、在双方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一方个人房产归双方共有,在没有办理公证手续,也没有办理房产假名手续的情况下,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将婚前一方的房产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给另一方或者约定为共有,是一种赠与行为,这个需要和婚姻财产约定区别开。
民法典第1065条是对婚姻财产约定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其中,没有包括将一方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建议大家在签协议时,可以从这几方面区分是婚内财产协议还是赠与:
1、婚姻财产协议是双方达成的合意,赠与是当方面的行为。
2、处分对方不同,婚内财产协议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处分的是一方个人财产。
3、交付方式不同,撤销方式也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无须交付财产,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而夫妻财产赠与则必须以交付为标准,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财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变更登记,夫妻之间的赠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作为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作为受赠一方,如果想完成赠与这个动作,在签订协议后,一定要办理公证或者变更手续。

夫妻之间相互赠与的房产,只有赠与协议没有公证,房照已经过户到被赠与方了,赠与人可以反悔吗?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署的赠与协议,原则上一般无法撤销或解除。法定撤销的情形有:(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可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合同法》第195条也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撤销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1)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2)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把东西赠与别人后就不可以要回来了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此可见,在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回赠与他人的财物,除此之外,赠与人不可以要回赠与物。当然撤销赠与也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否则赠与人就丧失了撤销赠与的权利。
三、赠与人可以无限期地行使赠与撤销权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赠与人即使享有撤销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期间为一年,即从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就丧失了撤销权,赠与财物就不得要回,而将永久的归受赠人所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