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转成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怎么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是可以的,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第16条也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各地的执行政策不一,国土资源部在今年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对此问题再次作出了明确,在该规范第4. 3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中,国土资源部规定,如果出让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对于出让地变更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对于出让地申请变更用途应当采取招拍挂形式。
所以你们应该先向规划局递交变性申请报告,接下去就是公关的问题了。规划局签批以后,后面的手续和流程他们会告诉你的。
国有土地用途分类有哪些
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性质分五类: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集体房产证的房子敢买吗?有没有风险?
买这样的房子对个人来说,你没有独立的产权,你也不能使用集体的产权证去办理各种与产权相关的事(如抵押,贷款等).但房产仍可以买卖,只是价格不能与独立产权房一样.
这种房屋修建在集体土地上,不能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不属于私产,不能上市交易。这类房屋的修建是由区政府直接审批,不到房管局登记,俗名叫“乡产权”,具体情况可以向当地区级政府咨询。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一、政策性收费: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
2、房产权证代办费:每证100元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
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在了解集体产权房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些与之相关的内容。首先 什么是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其次,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基本定义
集体产权房屋修建在集体土地上,不能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不属于私产,不能上市交易。这类房屋的修建是由区政府直接审批,不到房管局登记,居住者没有对房屋的完全独立产权,有的仅是农村集体房产权,即业内所称的"乡产权",
乡产权并非字面意义上由某一级政府颁发的产权,而是在某些乡村里,当地政府未经国家许可,便将村里的土地交给开发商,并由其建设并公开出售的商品房。
区别要点
享受的一系列权力不同
如果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后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他所购的房屋所有权处在一种未经法定形式确定的状态,购房者不能取得如下权利:
1、不能买卖、置换、赠与、继承、析产、转让不具有产权登记的房屋。如进行上述行为,也会因该行为违
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宣布无效,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民事行为,各方的损失只能由各方自己来承担;
2、无法设定他项权利。他项权利主要指抵押权、典权。按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抵押实行登记制度,而登记的唯一凭证就是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购房者无法通过房屋抵押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3、在房屋被拆除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
4、如因项目非法开发而无法办理房产证,则购房者所购房屋有被强制拆除或被拍卖的风险,购房者将无法通过法律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
5、无法部分改建所购房屋;
6、在土地使用期限界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而商品房的居住者拥有以上所说的全部权利。
产生基础不同
国家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城市开发房地产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则是集体土地所有与使用一体。农民申请修房均是在其范围内审批的宅基地上修建,这种房屋是不纳入城镇房屋交易的范围,其交易行为和结果不受保护!
没有产权证
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在这类土地上建造房屋,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法律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外来者如果购买了这类房屋,并不能享有房屋的产权,而是居住使用权。
而通常的商品房,购买者享受的是完全独立产权,有自己的房屋产权证。
利弊之处
目前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下、变相的转让大量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导致了土地利用的混乱,影响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交易的不安全,给农村的稳定带来了隐患,也给购房的消费者带来了各种潜在的风险。
一、无房产证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有拥有个人房产证,才能证明房子是你的,而不只是拥有使用权。
而按照法律规定,集体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在土地性质未变更性质之前进行买卖的,相应的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无法进行买卖或转让,因此也就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集体房产证是临时的证明,是个模糊概念,甚至缺乏法律依据。
二、不能用于抵押和贷款
《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贷款和抵押的是要登记的,而登记唯一凭证就是房产证,目前农村房既无房产证也不进行登记。
三、易产生纠纷,房屋没有保证
集体产权房有相当一部分是村里自己开发的,也就是说时任书记就是开发商头头,如果几年之后,一换届,很可能就会出现纠纷。
再者说,村里开发的房子,一般都是以改善村名居住状况名义开发的,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证,出售乡产权的住宅,并不具备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只是签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上的房屋性质也与实际有很大不同。而仅有的购房合同也可能会因为大队书记的换届而变得没有什么效力。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这就容易出现这样一个问题,村民将房子卖出后,就意味着再也没有宅基地,
而面临房屋拆迁增值、继承等各种因素村民开始对自己的出售行为感到后悔,鉴于集体产权的对外销售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出卖人完全有权利也有可能重新要回自己的房子,那么购房者就只能处于被动无助的尴尬境地。
四、房子质量无保证
房子开发首先必须是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集体产权房很多是由土地所在村自行开发的,根本没有资质,在质量、信誉方面都没有保障。
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到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由登记部门通知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现场勘测,待勘测数据确定后,
权属管理部门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最后核定地价,还要审核该项目是否按规划批准的用途实用土地、是否按规划的面积建房、地价款最终缴纳的情况,以及拆迁安置结案情况等。
只有在上述内容全部审核无误后,才能确认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而集体产权的房子相对商品房来说房子质量检测程序相对缺乏,购买房子后所持有仅为一纸与当地乡政府签发的合同,在质量上的隐患相对一般商品房来说较大。
五、拆迁无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私下交易并不能将房屋过户,即使把房款给卖房者,实际上房屋的法律所有人还是原来的卖方。
将农村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出售,显然是一种变相的土地使用权出租行为。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尚无对拆迁农村房屋而给予承租人(使用人)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其补偿对象均为农村土地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
六、行为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更加明确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集体产权房屋对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产生纠纷,法律是不予保护支持的。
七、村民证不合法
有很多开发商为了更好销售房子,避开农村集体产权房只能在集体之间买卖的法律规定,而出奇招,就是给买房的城镇户口的消费者办理一个农村的村民证书,这样,就可以用本村村民的名义来买房。
而事实上这种由村委印发的村民证是毫无用处的,就连买卖行为的真实性也无法起到证明作用,况且这种村民证本身就带有违法性,是不能作为以后有关法律纠纷证据的。
买房子是一生的大事,可以说关乎我们的幸福,中国有句俗语叫: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有谁敢说自己运气就那么好,所买的房子以后不会出现问题哪?
而事实我们也可以看出,因为集体产权房而产生的纠纷在房产案例中是占有相当比重的,所以我们在购房时一定不能贪图一时便宜,而为自己以后引来无尽麻烦,很可能最后会失去辛辛苦苦赚来的房子。买房子一定要理性在理性。
参考资料:
https://baike.baidu.com/item/%E9%9B%86%E4%BD%93%E4%BA%A7%E6%9D%83%E6%88%BF/10170498
中国社科院:下半年房地产市场将迎来新一轮调整
2019 年“稳房价”是基调。在人口流入量大、住房价格高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继续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加强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确保市场稳定。房地产政策的松紧程度取决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景气状况,带有逆周期调整的性质。无论是“因城施策”还是“一城一策”,实际上就是要各个城市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调控措施,这是未来房地产调控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当前,房地产市场在“房住不炒”的战略定位指导下,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2019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总体呈现平稳回落态势,各类物业销售面积均呈负增长态势,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成交价款均大幅下降,住宅投资热与商办类物业投资冷的现象仍然延续。虽然3、4月份各地房屋销售情况呈现“小阳春”态势市场预期有所好转,但5月份的市场数据回落说明楼市回暖尚不稳定,楼市“小阳春”动力明显不足,这场由于资金宽松导致的“小阳春”,在政策影响下已经快速退烧,尤其是部分三四线城市可能会继续步入降温的通道,接下来房地产市场有可能会进入新一轮的调整期。
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突出特点
从2019年1至5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情况来看,主要表现出三个方面明显变化:
第一,各类物业销售面积均负增长,销售价格涨幅回落。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全部负增长。1—5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5.6亿平方米,同比下降1.6%,降幅比1—4月份扩大1.3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0.7%,办公楼销售面积下降12.2%,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下降12.9%。同时,商品房销售额51773亿元,同比增长6.1%,其中,住宅销售额增长8.9%,办公楼销售额下降12.3%,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额下降9.7%。由此可计算得出,2019年1—5月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9325元/平方米,同比增速为7.8%,同比涨幅回落0.8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成交均价9243元/平方米,同比上涨9.7%;商业营业用房成交均价同比上涨3.6%;办公楼成交均价同比下跌0.1%。商品房均价与2018年全年相比上涨6.7%,涨幅回落2.86个百分点。其中,住宅上涨8.2%,办公楼上涨2.1%,商业营业用房上涨1.7%。
第二,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成交价款均大幅下降。2019年1—5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同比下降33.2%,土地成交价款同比下降35.6%,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成交价款的跌幅之大前所未有,土地购置面积是自1998年以来的最大跌幅,土地成交价款是自最早此数据公布的2004年以来的最大跌幅。而且,土地成交价款跌幅超过土地购置面积,土地平均成交价格有所下降。1—5月份,土地平均成交价格为4389元/平方米,同比增速为-3.5%,是2012年以来首次同比下跌,比2018年全年的5525元/平方米低21%、比2017年的5349元/平方米低18%,这是自2012年以来首次出现土地成交价格下降的情况。由于土地价格是形成商品房价格的基础要素,其涨跌在滞后1-2年后将反映到商品房市场。因此短期内,土地市场对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有拉低作用。
第三,住宅投资火热与商办类物业投资疲软的现象仍然延续。2019年1—5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11.2%,比2018年房地产开发投资9.5%的增幅有所上升,如果全年能保持这样的投资势头,将是自2015年以来首次重回两位数增幅。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为住宅投资增幅带动,1—5月份住宅投资同比增长16.3%,而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投资均为负增长,投资增速分别为-3.6%和-9.7%。住宅投资火热与商办类物业投资疲软的现象仍然延续。其中,办公楼投资虽为负增长但降幅比2018年有所收窄,商业营业用房投资降幅则比2018年进一步扩大。从地区差异来看,1—5月份西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约为东部、中部地区的两倍,东北地区投资增幅最低,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投资同比增幅分别为9.7%、9.2%、18.5%和7.1%。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同比增长8.8%,房屋新开工面积同比增长10.5%。
总体来看,上半年的房地产市场特点突出表现为:市场成交乏力,商品住房销售将进一步回落;土地成交面积、金额累计增速双双大幅回调将对未来市场形成较大的下行压力;总体开发投资依旧维持较高水平,但房地产投资增速将进一步回调。预期2019年房地产市场平稳调整态势不会发生实质性的转变。
影响未来房地产市场走势的几个关键因素
综合2018年与2019年上半年的房地产市场情况,未来房地产市场可能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值得引起关注。
第一,城市极化带来的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中国的城市化已经走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即以部分二线超大城市为核心的城市形成了新的增长极。无论是房价上涨幅度还是持续时间,一些二线甚至个别三线城市都完全超越了一线城市。如果城市的房价上涨是有基本面支撑的,那风险相对来说是可控的;相反,如果城市的房价上涨并没有基本面支撑,纯粹由房价继续上涨的预期支撑,那就是泡沫需要加强风险防范。当前部分二线热点城市和个别三线城市由于大量青壮年人口流入、城市经济增长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但同时,资本市场安全优质产品短缺的大环境没有改变,这使得房价的增长带来的投机投资需求在一些二线城市仍然非常旺盛。此外,一些地方采取的行政性措施,如新房摇号,实际上增加了很多套利需求。
第二,棚改退出后部分中小城市的市场隐忧显现。由于去库存、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效果叠加,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继续大幅减少,相比大中城市而言,中小城市对房地产市场销售量增幅的贡献更大,主要受棚改政策影响。未来棚改融资将由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转向以发行棚改专项债为主,鼓励国开行、农发行对收益能平衡的棚改项目继续贷款。随着去库存、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收紧、中小城市市场饱和度的增加,缺乏人口和产业支撑的中小城市房地产市场风险将有所提升。
第三,收缩型城市面临房地产价格下跌的可能。在经历了30多年的高速增长和快速扩张后,以一些工矿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为代表的局部收缩已初见端倪。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推动下,各种社会经济要素会进一步向特大城市和城市群地区聚集,加上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等潜在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个别城市出现收缩问题不可避免,难免不对收缩城市房价产生冲击。因此,在中国目前城镇化减速阶段,对于部分有收缩迹象或已经收缩的城市要最大程度避免不必要的城市扩张和城市郊区的房地产项目,减小后期城市更新发展规划的难度。同时对于有收缩迹象的城市在要避免增量规划,逐步转为存量规划,甚至减量规划。将城市发展重点转向现有存量土地的再开发,依据城市发展环境与自身优势,调整城市的性质与功能。
第四,住房租赁市场或面临集体土地入市的冲击。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政策导向下,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措施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其中,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对市场的影响不可小觑。以北京市为例,计划自2017年至2021年五年内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平均每年供地任务量约200公顷;2018年度北京市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计划供应国有住宅用地1000公顷、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用地200公顷,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用地占全部住宅用地的六分之一,2018年底已实现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用地供应209.2公顷,完成率达105%。可以预期,在未来几年,随着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用地的供给与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的建设,相当数量的新增租赁房源将集中入市,这将给当地的住房租赁市场带来不小的冲击。
第五,土地市场成交下降或使地方财政收入承压。2018年土地购置面积继续增加,但土地平均成交价格增幅明显收窄,土地平均成交价格同比增加3.3%,大大低于自2013年起土地平均成交价格10%至30%的增幅。2019年上半年更是出现了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成交价款均大幅下降的情况。土地成交下降,一方面是房地产信贷资金总体收紧的情况并未改变,部分地块出让附带条件过多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拿地意愿降低;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未来形势不明,在土地价格水平高位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拿地态度趋于谨慎。土地市场成交大幅下降,必将使财政收入减少的压力有所增加。2019年1至5月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同比下降6.0%,而且自2019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就一直处于负增长的状态。未来如果土地市场成交继续保持下行的态势,财政收入减少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房住不炒”的政策调控思路不断完善
自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房住不炒”的定位以来,延续了两年多的调控政策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使得长期形成的房价上涨预期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尤其是2018年下半年以来,住房销售涨幅放缓、土地溢价率持续下降、土地流拍数量激增,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放缓,市场下行压力增大。各地纷纷出台措施放松限制性调控政策,缓解市场压力。但中央“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的调控思路并未发生根本改变,未来房地产调控政策将从以下三个维度进一步拓宽加厚。
第一,稳定——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是重中之重。2018年12月24日,住建部部长王蒙徽表示,2019年将以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为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以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为主要出发点,补齐租赁住房短板。因此,2019 年“稳房价”是基调。在人口流入量大、住房价格高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继续推进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市民租房购房的支持力度,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继续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加强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确保市场稳定。
第二,分化——房地产调控政策分化是大势所趋。房地产政策的松紧程度取决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景气状况,带有逆周期调整的性质。当前,一二线热点城市房地产主要依靠市场、人口增量驱动,三四线城市则主要依靠棚改政策驱动。因此,房地产调控政策也出现了明显的分化趋势。无论是“因城施策”还是“一城一策”,实际上就是要各个城市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调控措施,这是未来房地产调控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在市场压力较大的一二线热点城市,将继续维持严厉的调控政策不放松,在防范房地产价格泡沫的同时,着眼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土地、金融、税收等方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而在其他三四线城市则将维持房地产市场稳定,防范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过快作为首要任务。
第三,放权——更加注重地方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主体责任。2018年12月19日至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用66个字定位了房地产市场:“要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落实城市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意味着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自主权力进一步扩大。强调“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更加注重各地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主体责任和自主权的扩大,体现了中央调控政策的原则性和地方调控措施的灵活性的结合。
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总体认识及建议
首先,上半年部分二线城市市场热度显著回升引发了调控的再次升级。为遏制地价的持续上扬,已经有多城对土地拍卖规则进行了相关调整。由此看来,“房住不炒”依然是调控的核心,“以稳为主、一城一策”的政策基调没有改变。而结合5月的土地成交情况来看,土地市场投资热度已经有一定的缓解,土拍溢价率明显回落。这说明,市场调控已经有所奏效,房企对市场预期逐渐放低,拿地逐渐回归理性。各类土拍新规调整虽然在短期内缓解部分地市高热现象,但并未对市场长期走向产生实质性作用。要维持地价的平稳,关键还是要适度加大热点城市的土地供应,促使土地市场供求平衡,真正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
其次,由于不同城市能级的市场运行结果呈现明显分化的趋势,一二线城市以保障刚需和改善性需求为重点,适当松动过紧的行政管制措施,在政策边际改善之下,市场成交活跃度将有所提升,销售面积同比可能实现小幅增长;大部分三四线城市已完成去库存的地区将逐步退出或减少货币化安置。失去强政策托底且市场需求明显透支,市场销售有可能重回下行通道。虽然3、4月份各地房屋销售情况呈现“小阳春”态势,市场预期有所好转,但5月份的市场数据说明楼市回暖尚不稳定,楼市小阳春明显动力不足,部分三四线城市可能会逐渐步入降温的通道之中,房地产市场有可能会进入新一轮的调整期。房地产市场应重点防范部分三四线城市价格快速下跌的风险。
最后,不论短期调控还是长效机制,房地产政策总体目标是一致,即保持市场基本稳定,防止大起大落。可以说,房地产市场基本稳定本身就是对国民经济的重大贡献。目前,中央采取的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也产生了良好效果,市场风险总体可控。面对市场价格波动压力,应进一步细分调控手段。一方面要“堵”,另一方面也要“疏”,将压力在达到危险边界前进行疏导和化解。同时,应加强全国市场压力分布实时监测、预测和预警,对过度上涨和下跌城市及区域进行深度跟踪调研和辅导调控。(来源:澎湃新闻)
房地产开发商都需要具备哪些证件才可以卖房?
需要具有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扩展资料:
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
其中必须具备的“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 。
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证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教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合法,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
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通常应该包括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住宅的结 构类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上水下水、电、燃器、消防等设施配套的说明,以及门窗类型使用事项,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阳台等部位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生产厂家另有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里。
也就是说一个房屋完整的法律文件在购房的过程中应该查验五证,同时收房的时候应该有两书。还有更重要的是产权证,拿到产权证,整个购房所有的法律文件就应该算齐备了。
在购房的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在有些情况下,在什么情况下签订房屋的现售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签订预售合同。
现售合同是你想买的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了商品房,这个时候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是房地产的现售合同。如果你购买的房 尚未竣工验收,就是期房,这个时候签订的是房屋的预售合同。
参考资料: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88%BF%E4%BA%A7%E4%BA%94%E8%AF%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