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

川府函(2014)58号文

川府发〔2014〕5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坚持规划先行。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县城市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二)坚持“净地”出让。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三)周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予以规避。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组织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应书面征求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的书面意见同土地出让方案一并报送。
二、坚持土地出让集体决策
(四)严格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必须采取集体会审方式。以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不得与土地出让的相关内容挂钩,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五)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内,由当地政府组织专门决策小组,按照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原则集体确定,并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竞买人信息和出让底价。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其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价。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三、完善土地出让交易制度
(六)规范土地出让信息发布和报名环节。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除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地方或省级主流媒体上公开发布外,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开。对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一视同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在公告报名有效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专人值班受理。
(七)推进土地出让交易环节改革。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土地交易机构进场交易、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受委托组织交易等多种方式,将土地出让交易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各县(市、区)除工业用地外的土地出让,原则上进入所在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情况特殊的,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八)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土地出让合同应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必须明确约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九)开展土地出让网上交易试点。各地应积极稳妥开展土地网上交易试点,探索在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上进行网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竞买申请、资格审查、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等环节的信息技术和方法,制定网上交易规范,建立网络运行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强化土地出让监管
(十)规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十一)严格实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要建立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备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的外,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十二)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各地要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项目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定期通报、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企业不诚信档案。
(十三)坚决查处违纪违法出让土地行为。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心,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其执行情况、竞买条件的设置、出让方式的选择、出让底价的确定、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高发地区,要对主要领导严格实行问责。



扩展资料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领导。

二、历史沿革

1、194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成立。

2、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四川省,分别成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

3、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4个行署区行政公署,合并成立为四川省人民政府。

4、1955年1月,改称四川省人民委员会;同年7月,西康省并入。

5、1968年5月,成立四川省革命委员会。

6、1979年12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成立四川省人民政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四川省人民政府

土地一级开发具体流程图及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指企业从项目前期调研、立项,一直到土地开发建设后的土地上市的全过程。 可简单表述如下: 前期调研 —— 规划意见 —— 规划用地 —— 立项 —— 征地 —— 拆迁 —— 市政建设 —— 验收 —— 上市 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2、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6、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我们的户口都不在家我们还需要像政府缴纳费用吗而且我们的老家宅基地也没有超标?

不需要,如果你们全家户口已经迁移,那么老家的房子除了不允许翻建以及外围加固之外,并不需要缴纳什么特别费用,相关法律只是规定非村集体成员拥有继承的房屋不能重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禁止炒作土地的通知》,宅基地是建立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础上的农民享有的用于建房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批准后,可以取得继承的房屋和宅基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将房屋出售给村里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屋;符合条件的不愿意出售的,不得改建、改建、扩建,并处于不适宜居住状态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

南京四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完善住宅用地出让有关工作

经市政府同意,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用地出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用地出让有关工作。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用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2021〕308号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要求,切实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提升住宅规划设计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用地出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01、改进土地出让方式

在现行的“限房价、竞地价”出让方式基础上,进一步确立“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的出让方式,即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除了公布所建住宅销售毛坯均价、土地出让最高限价外,同时将住宅项目规划品质要求一并公布。

02、确保规划品质要求

在现行出让条件已约定相关规划品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技术标准、规范及我市已出台有关技术要求外,还应执行《关于提升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规划品质要求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1〕6号),各区、板块已制定区域标准的,应一并执行,从源头上确保住宅规划设计品质,助推提高城市空间品质。

规划品质要求主要内容须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并在房屋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03、设定开发资质条件

根据区域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以及地块规划品质要求,分区域、分地块设定竞买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条件,通过提高竞买企业开发资质,保证开发企业有实力、有能力履行包括规划品质在内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具体地块的开发资质条件在出让公告中明确。

04、严格竞买资金管理

竞买保证金及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须为符合要求的自有资金,报名竞买时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分区域、分地块设定竞买保证金比例和成交价款交纳时间。对部分地块,可要求竞买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50%,同时成交价款须在成交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具体地块的竞买保证金及付款时间要求在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载明。

05、限制地块报名数量

落实批次集中出让土地的要求,防止过度竞争,适当控制地块报名数量。同一竞买人及同一集团成员企业在同一批次出让公告中所报地块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告地块总量的30%。

06、规范项目主体

变更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可按出让公告约定,在所占股份大于50%的情况下成立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可申请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地块开发建设产生违约责任的,除项目公司外,竞得人须承担主要责任;项目公司发生失信行为的,记入竞得人的企业信用记录。

部分地块可设立不得联合报名竞买、不得合作开发的条件,竞得土地后,可以按现有规定成立项目公司,但竞得人须持股100%,且股权不得转让。

上述要求,在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07、保障合理施工周期

按照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鼓励竞得土地的企业提高开发建设效率。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科学的设计和施工周期,在竞得土地后6个月内,住宅部分不得申领预售许可证。

申领预售许可证前,须由房产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现场核实进度,建设部门重点核实质量、安全,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

08、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共同对住宅用地出让后的开发建设行为进行联合监督、监管,项目竣工后,施行联合验收。对未达到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要加强联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及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对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群众投诉集中、不认真履行保修责任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建设部门认定后,将联合惩戒名单抄送市规划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与我市土地市场竞买,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适用全市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