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家的房子城镇户口的儿女能继承吗?
城市户口儿女肯定可以继承农村的房产。因为国家没有任何规定,城市户口不能继承农村的房产的。只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都可以办理继承房产城市户口也是完全可从继承父母农村的房产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儿女户口是城市,父母户口是农村,父母死后房子怎么办?
从权利上说,父母死后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儿女户口不在农村,无权拥有宅基地),但地上那建筑也就是房子本身,是父母的遗产,儿女可以继承。 所以有规定父母过世,农村房屋儿女可以居住,正常维修,但不得扩建翻盖。如果房屋损毁,没有修复价值,土地由集体收回。子女户口在城市,对父母农村房有继承权吗?需要注意些什么?
对于父母农村的房屋,这是父母的所有财产,其所有权归其父母所拥有,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及使用权归父母所使用,对于子女户口在城市里,也是有权对父母的房屋财产权进行继承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其实道理很简单,房屋是父母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父母所有,而不是村集体投资建设的,所以作为父母的所有财产及子女是可以继承和享用的,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但是城市里户口的子女,对房屋的宅基地不能够继承,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但是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是房屋在不倒塌的情况下,宅基地的特殊性随着房屋的年限而逐渐延长,并且是无偿使用。
对于城市户口的子女继承在农村的父母的房子,需要注意的一点,那就是父母过世以后,可以改变房屋的所有权的名字,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这需要到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变更房屋的财产权。
一旦房屋被拆迁或者倒塌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归村集体了,不得重建。当然如果子女在农村父母的房子里生活,而且有没有其他房产的情况下,可以向村里申请,对房屋进行翻建或者修缮,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保障自己的住房问题。
总之,子女的户口在城市里,对于农村父母的房屋,可以有继承权,毕竟房屋的财产全归父母所拥有,当然也可以让子女继承。但对于房屋下的宅基地,是没有继承权的,可以随着房屋的存在,继续使用宅基地,这就是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的,毕竟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而且宅基地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和交易。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做好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防止以后产生纠纷,房屋倒塌以后,宅基地和村集体,子女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了。
父母是农村户口子女是城镇户口能继承财产吗
户口在城市的子女对父母农村房能继承吗?
户口不在农村的子女对农村父母的房屋有继承权吗?是有继承权的,但只能继承房产,土地的使用权子女不能继承。虽然土地不能继承,但是可以将土地的使用权卖给该村的村民。注意继承后的房屋只能保持原样,不能翻盖。宅基地是归村集体管理的,如果房屋倒塌了,村里有权把宅基地收归公有。一、户口不在农村的子女对农村父母的房屋有继承权吗
户口不在农村的子女,对农村父母的房屋,有继承权。
房产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只有本村村民才能继承。所以您可以在继承后,卖给本村的村民。法律上是这么个意思: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所以你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但是土地上的附属物房屋是你父母的财产,子女有权继承,但不能翻盖。现实中基本不管的,房子肯定是能继承的,若是不放心,可以直接转让,实践中大都是继承留着升值,但是土地在下次重新分配时,肯定是分不到了。
还有一点村集体的事项,一般要村民集体决定。
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对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能否办理登记也没有政策明确。
其次,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在《意见》出台前,《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仅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而且对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能否办理登记也没有政策明确。但现实的情况是: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情形客观存在,而且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数量越来越多。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首次明确农民集体内部成员可以通过依法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办理登记手续。考虑到一方面《物权法》明确要求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另一方面,在“房地不可分”的前提下,通过继承房屋应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这种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客观存在、有一定数量。本着积极主动服务和有效保护土地权益的态度,《意见》第六条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根据《意见》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手续。在办理登记时,应提交申请书、父母原来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父母死亡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等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登记机关应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子女可以继承土地上能正常使用的完整的房屋。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分开的,而且土地归国家所有,所以只能继承父母的房屋。宅基地上房屋的出售也有限制,并非卖给任何人都可以。户口不在农村的子女即使已经在城市中买房,仍然可以享有农村宅基地的房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