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婚前按揭买的,首付交过了就是还没有签合同,假如在这种情况下领证的话房子归谁

你好!你得问题不是非常明确! 现在国家新婚姻法规定不管是贷款房还是全款房,都是以过户下证时间来界定的。比如你们房屋下证日期是在领结婚证日期之后,那房产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结婚证之前就算是产权人的财产,只不过涉及到贷款的话首付那部分钱就是产权人的财产,婚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款那部分算是共有财产。 你这个房子是按揭贷款购房,首付交过了,也就是还没办理过户手续呗?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领结婚证,那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的意见仅供参考,你们本地应该有房屋居间机构,他们是专业的,还有不明白的最好是问他们。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吧!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办房产证写谁的名字

法律分析:婚前买房婚后办房产证可以只写一个人的姓名也可以写双方的姓名,如果是婚前一方全款购则属于婚前财产,而如果是需要婚后共同还贷款,则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结婚后买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

一、属于 共同财产 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 房产证 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民法典 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购房合同签谁的名字房产证就是谁的名字吗

法律分析:是的,但不绝对。购房合同、购房、房产证名字必须是统一的。如果是贷款的话,银行借款合同上的抵押人也要统一,否则不予办理。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跟合同上的名字一致的,但如果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你可以申请以共有人名义加入,在领证的时候再领一个共有权证。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希望房产两人共有的话,可以申请共有产权证,也就是房产证上依然必须是一个人的名字,附带的共有产权证可以在法律上标志着房产的共同归属,同时双方约定各自的出资额或所占份额,在出现财产纠纷时就可以进行合理分割了。可能的例外是:如果婚前购买商品房是全额付清的话,当提出产权共有时,可以在合同上写上两个人的签名,办理房产证时,就可申请共有产权证;但如果是贷款买房的话,只能按照谁贷款谁签字的原则进行处理,保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房产证上签名统一,其原因是规避银行的贷款风险。房产证的产权人是根据购房合同的主体来定的,所以必须是同一个人,或者是几个人共同共有。得看具体情况,尤其是合同网上备案的。要在房产证上增加共有人,需要换新合同。如果原合同已备过案,应由开发商申请撤回,改签新合同后重新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依照规定签了购房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名字的。但是,如果完成网签和备案一定更名的,则需征得开放商的同意,撤销现有购房合同,并和新的购房者签约重新备案。重新备案是否能通过则会受到多种因素,比如买受人的购房资格等。因此提醒大家,买房不是小事,为了省去不必要的麻烦,买房人在准备改名时还是要考虑清楚。已经按揭的房屋是无法办理更名的。

购房合同是谁的名字房产证就是谁的名字吗

法律分析】:买房合同上的名字一般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为购房合同上的名字和房产证上的名字必须一致,但是房产证办理之后可以进行过户或者是加名。如果购房合同上如果只有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将来办房产证的时候,把男方和女方两个人的名字同时写上去也是可以的。因为很多人在没有认识自己另一半的情况下就已经买上房了,这也不影响以后房产证加名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