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贷转换成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原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时,本金余额必须小于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金额; 2.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3.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4.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5.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还款记录良好。商贷转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
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①借款人有公积金贷款资格,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
公积金的贷款条件主要有:
1、公积金已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且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商转公后,公积金贷款的月供不超过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
3、借款人名下无在还的公积金贷款,且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不超过1次;
4、借款人征信记录良好,无逾期记录、无大额负债;
②借款人商业贷款正常还款满1年,且无逾期现象;办理商转公时,在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之后,是需要提前将商业贷款还清的,因此要满足正常还款超过1年,否则无法进行提前还款,也就无法办理商转公了。
③借款人所购房屋已办理产权证,且无产权纠纷;不管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必须要有房产证在手,才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如果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是不能进行商转公的。而且房屋的产权也不能有纠纷,否则无法进行公积金的抵押,也就无法进行公积金的放款,商转公的流程就无法完整办理。
④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以及房屋产权人必须为同一人。如果借款人没有缴存公积金,而家庭其他人缴存的有,也是无法办理商转公的。但是如果是夫妻双方都缴存的有公积金,可以使用2人的公积金来贷款,这样可以提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客户在当地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连续按时缴存达十二个月(含)以上(有的地区是规定满六个月,具体可咨询经办银行客服),当前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原商业贷款已经还款满一年,且都是按时还款,未曾出现过逾期情况,个人信用良好。
3.之前没有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下不存在未偿清的公积金贷款。
4.所购房产已经取得了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
5.所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之内。
6.必须由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本人或作为其共同借款人的配偶申请(在若借款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也需要提供相关的征信),并取得原商业贷款经办银行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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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一、满足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至少连续缴存满6个月;
2、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符合最低缴存要求;
3、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记录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房屋为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且公积金贷款次数未超过2次;
6、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无债务纠纷、债权分割等情况;
7、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满足原商贷银行的条件:
1、原按揭贷款还款情况良好,没有逾期拖欠的款项;
2、借款人已正常还贷一定期限,满足原商贷银行对于提前结清贷款的要求;
3、借款人能提供一笔合法的、足够的自有资金,用于支付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原商贷剩余待还本金之间的差距,只有结清原商业银行的贷款后,才能实现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转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原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时本金余额必须小于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
2、能提供本中心认可的担保;
3、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4、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5、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还款记录良好。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应该注意:
1、申贷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六个月以上,且原商业贷款须支持提前结清。
2、申贷人须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房主、购房合同(仅新建商品房)网备单买受人为同一人。
3、原住房贷款为纯商业性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还款状态正常,信用良好。组合贷款不可办理本业务,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
4、申贷人所购商品房应为二环以内或二环以外成熟小区成套住宅,原则上应为住宅小区(房产证上标明为小区)的房屋,且已办理房产证(房产无权属争议),房屋年限从房屋竣工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二十年,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若小区未在管理中心备案过还需提供过户前或过户后的土地使用权证),申贷人产权比例不得低于50%。
5、申贷人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6、对于父母与子女等直系亲属间的购房行为不予提供贷款支持。
7、申贷人夫妻双方无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商业贷款已还本金部分与首付款之和应不低于房价的20%;第二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商业贷款已还本金部分与首付款应不低于房价的2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并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