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建房流程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想要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应先确认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符合的就可以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对农村村民来讲,其实申请宅基地的流程很简单,因为把相关材料递交给村委会以后,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之后的流程都是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审查,村民等着收证件即可。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起房子的审批流程

法律分析:1、符合了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的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在收到了申请以后,在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申请的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

3、如果没有任何的异议,村民小组将农户的申请以及会议记录的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会进行审查。

4、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了村庄规划等相关条件。

5、审查通过了的,由村级组织签署了意见并报送至乡镇政府。

6、对于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农户可以直接的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会议讨论以及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并报送乡镇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建房审批流程

一、农村建房审批流程是什么
1、农村建房审批流程如下:
(1)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
(2)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镇政府进行初审;
(4)张榜公布初审意见,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5)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6)镇政府现场查验,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7)建房户申请竣工验收,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农村建房审批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农村建房审批需要的资料如下:
1、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
2、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

农村建房怎样申请审批

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如下:
1、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受收到申请后,同意的情形下,签署意见并盖章;
3、国土规划所派员现场勘察;
4、提交申请材料;
5、放线定界后,发放土地证。
农民建房的审批详细流程:
(1)提出申请:建房申请人持经本村民小组2/3以上农户签字(村民小组组长和四邻必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民建房理事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组会评:村民建房理事会和村委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的现有住房面积、户籍关系、用地理由、占地类型、用地面积、规划情况、四至界线、权属是否有争议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全程管理表,不选用通用标准设计图纸的还须提交房屋建筑设计施工图,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申请表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公路、水利、林业、电力等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签署同意意见,对不同意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
(4)发放证书: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房的,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用地批准书》,并领取通用标准设计图纸。
(5)张榜公布: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属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5天。
(6)放线及施工:建房户应在开工前7日向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放线,方可开工建设。放线时,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要组织施工人员对房型效果图和设计图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的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和日常检查。
(7)竣工验收及登记发证:农村村民在建房屋竣工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街道)相关领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村委会、村民建房理事会等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对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施工的,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验收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