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可以出租吗

法律分析:公租房不可以出租。 租住公租房将签订租赁合同,是完全的民事行为。如果租住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住保部门发现后,可会同产权单位进行审核,按租赁合同直接处理。即使到法院起诉,也会得到相应支持。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在我国单位分的房能出租吗

法律分析:我国单位分的房是否能出租,视情况而定。如果该单位作为原出租人同意其单位职工转租房子,那么转租就为合法。如果该单位作为原出租人同意其单位职工转租房子,那么转租就为合法。 将已经出售给个人的公房出租是否合法呢?按现行房改规定,售出的公房5年以后可以出租、出售。目前,北京最早的一批房改房已经够了5年的年限,出租不存在问题。而不到5年的房改房也拥有完全产权,完全产权自然包括将房屋出租的权利,这与目前房改房5年内不准出租有一定矛盾

法律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公房可以出租吗?公房可以买卖吗?保障房怎么申请呢?

公房可以出租吗?

公有住房是能够出租的,公有住房又称为公有住房,国有制住房,它指的是国家实行及其国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项目投资相遇售卖的住房,在房子没有出售以前,房屋的产权年限是归国家所有的,限价房是保障性住房的一种,其发售拥有特殊要求,


针对已买限价房家中获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是房屋产权证满五年以后都能够按照现行的价钱来出售所买住宅,而且依照到时候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限价房价格差值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合同款交纳比例是35%,因此一定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还房贷是能够租赁,而且出售的。

公房可以买卖吗?

公有住房能够交易,步骤为:

1、公有住房承租方在实施受买人后,先按当年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及受委托人签署《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署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方就可以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购房人签署《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发售交易量彼此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署后三十天内,需持相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产交易核心申请办理交易过户审核办理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方在接到经区、县房产交易核心审核的《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向公有住房使用权人及受委托人申请办理买房手续,并缴纳公有住房买房账款和第一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发售出售交易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按照规定分别向税务部门及交易市场缴清所有税金或担保金后三天内,凭税金或担保金缴费凭据及相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变动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

保障房怎么申请呢?

1、援助目标申请办理;

2、社区居委会评审(不符合条件的撤回申请办理并说明原因);

3、基本上符合条件;

4、当事人按照要求填好《审批表》及材料证明之后对申请者入户调查,并报街办(镇)张榜公布;

5、社区居民在接到《审批表》及材料证明之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实现对申请者的调研审核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报区建管局房管办(觉得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通告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6、区建管局对街办(镇)上报的原材料进行全方位核查并做出决定;

7、准许给与享有的,通告街办及社区居委会然后由社区居委会通告当事人,并且在社区居民张榜公布15个工作日(不予以核准的通知函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8、当事人到区建管局领到住宅锁匙划入住。

公房可以出租吗

法律分析:公租房不可以出租或转租。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出租公产房有什麽风险?

谓公产房,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公房产继承中的法律问题
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我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现在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现在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我国现实的社会实际。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公产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承租人死亡,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按其家庭成员中配偶、子女、其他亲属的顺序,并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方可办理。
2007年7月1日新修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取消了同户籍共同生活2年以上的限制,只要家中所有符合承租条件的成员意见统一,经过公证,就可以过户给其中符合承租条件的任何一人。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三、离婚时公产房的分割问题
1、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3、已购公房的分割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如果取得完全产权,那么根据房产取得的时间可以将公产房作为个人财产或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只享有部分产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按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四、对于公产房拆迁款分割的问题
对于公产房的拆迁安置款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的问题,拆迁安置款支付给被拆迁人后,此款项就是私有财产,既是私有财产,就属于遗产范围,依法也应当可以分割。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曾经有一鲁氏三姐妹起诉同胞兄弟鲁某继承的案例:
邢某生前与早年去世的老伴鲁老先生共有四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多年来,邢某一直承租一间公产楼房。2004年9月底,楼房拆迁,邢某的儿子鲁某代母亲与拆迁安置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拆迁部门给付邢某的房屋安置补偿费13.87万元。国庆节期间,鲁某用13.2万元置换了一套公产楼房,房屋承租人写在了自己的名下。12月初,邢某病故。
由于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处理意见不一,邢某的三个女儿把自己的同胞兄弟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继承母亲邢某名下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邢某的另一个女儿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原告认为,母亲既然已经去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作为母亲的遗产,她们当然有权依法继承。鲁某辩称,母亲在生前就已经处置了房屋安置补偿款,所以自己的姐妹所主张的继承标的并不存在。况且母亲承租的是公产房,产权不属于个人,那么基于房屋租赁而产生的房屋使用权自然不能列入遗产,由公产房拆迁而产生的货币补偿金也不应列为遗产。为此,鲁某要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三姐妹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继承人邢某名下承租的公产房经拆迁所得安置补偿费应属邢某生前的个人财产。由于邢某已经死亡,对于她所遗留的拆迁补偿费13.87万元,应作为遗产由其主张继承的子女按法定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三原告与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在扣除被告为邢某支付的医药费及丧葬费近万元后,余额由双方共同等额继承,被告鲁某给付三姐妹继承款各3.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