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转移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

异地转移公积金需要的手续:
1、缴存人转入单位为缴存人办理缴存登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2、缴存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转入单位签章确认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身份证及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一并发送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缴存人委托,将转移资金转账或汇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
5、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转入的资金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并告知缴存人。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如何办理

公积金办理异地转移需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接收单,原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异地转移联系函、缴费记录办理账户转移,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台窗口办理公积金接续手续。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理流程如下:
住房公积金由异地转入至资金中心。
1.职工由异地调入北京,已在资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的,可向资金中心申请将职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累积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及相关信息转移接续到资金中心,不需返回异地办理。
2.职工到资金中心合作银行经办网点提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一并委托单位经办人集中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合作银行经办网点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同时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上传平台传递至异地中心;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4.异地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职工身份信息并依据当地政策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平台传递至资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资金中心;审核未通过的,通过平台将原因反馈至资金中心,由合作银行经办网点告知职工。
5.资金中心合作银行主办行负责接收转入资金,并与平台收到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进行核对。
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通知职工入账情况,并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记账保存;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合作银行主办行向异地中心通报情况,异地中心负责对职工疑义进行解答。
(二)住房公积金由资金中心转出至异地。
1.在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北京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封存。
2.未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失信记录的职工,在异地重新就业且在异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的,可申请将在资金中心累积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及相关信息转移接续到异地中心。
3.职工向异地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由异地中心通过平台发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不需到资金中心办理。
4.职工务必向异地中心准确提交个人相关信息。合作银行主办行将根据异地中心通过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核对职工身份信息,并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平台传递至异地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异地中心;审核未通过的,通过平台将原因反馈至异地中心,异地中心告知职工。
5.异地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将两者进行核对。
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向资金中心通报情况,合作银行主办行负责对职工疑义进行解答。
二、其他事项
(一)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其他外部转移业务办理规程不变。
(二)异地中心因特殊情况未正常接入使用平台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按照现行外部转移业务规程办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异地转移如何办理

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理如下流程如下:

1、缴存人转入单位,为缴存人办理缴存登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2、缴存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转入单位签章确认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身份证,及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一并发送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公积金异地转移如何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出本市等原因须转移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可申请转移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至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新进入本市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本市,需要办理如下手续:由所在本市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开户及缴存手续;本人持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到所在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部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管理部同时在缴存证明上为职工提供建设银行转账账号;迁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在当地的缴存款项划转至管理部提供的建设银行转账账户内;职工在本市的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缴存人转入单位为缴存人办理缴存登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缴存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转入单位签章确认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身份证及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一并发送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缴存人委托,将转移资金转账或汇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结单》及银行转账或汇款票据复印件。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转入的资金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并告知缴存人。

公积金转移到另一个城市如何办理

一、公积金转移的定义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异地怎么转?

员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的,需要本市所在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开户及缴存手续。员工本人持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所在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部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管理部同时在缴存证明上为职工提供建设银行转账账号。

三、新进入本市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本市,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一)由所在本市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开户及缴存手续。

(二)本人持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到所在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部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管理部同时在缴存证明上为职工提供建设银行转账账号。

(三)迁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在当地的缴存款项划转至管理部提供的建设银行转账账户内。

四、职工在本市的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手局存人转入单位为缴存人办理缴存登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销羡为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二)缴存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转入单位签章确认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

(三)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身份证及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一并发送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缴存人委托,将转移资金转账或汇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结单》及银行转账或汇款票据复印件。

(五)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转入的资金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亏薯拍明细账户,并告知缴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