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怎么办理?

房产证办理人到房管局填写申冲明请书;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并散闹告发放房产证。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3、拿测绘图(表)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文件

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房产证怎么办理?

房产证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房产证办理人到房管局填写申请书;

2、慧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

3、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并发放房前携伏产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隐烂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产证怎么办理?

房产证办理流程是:1、房产证办理人到房管局填写申请书;2、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3、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并发放房产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产证怎么办理?

委托开发商、代理公司办理或自己办理房产证。
办理房产证主要流程如下:
1、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2、提交申请。办理房产证需要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3、测绘。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交税。领取房产证之前需要先交纳相关的税费,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
5、领证。办理了以上手续之后就可以领取证件了,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

房产证怎么办理?

房产证(不动产证)办理程序是:

1、登记;

2、提交申请,办理房产证需要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3、测绘,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

4、交税,领取房产证之前需要先交纳烂桐游相关的税费;

5、领证,办理了以上饥销手续之后就可以领取证件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轮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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