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什么条件?怎么提取?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出境定居;偿还房贷;家庭享受低保;失业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天津的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1、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4、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5、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6、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7、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8、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的条件有:
1、无房户支付房租的,可以提取;
2、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可以提取;
3、退休的,可以提取;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
5、购买、建造、翻建自住房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
6、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具体如下:
1、个人申请:
(1)提出申请;
(2)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3)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
2、单位审核
(1)审核个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1)核对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2)核定提取金额;
(3)收集备案资料;
(4)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及《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专用章”印鉴。
4、办理提款手续
(1)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同城采取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异地采用电汇或者信汇到调入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
(2)个人提取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开具的转账支票直接转入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开设的专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可提取一次。其它情形的提取,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转账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再由单位提取现金支付发给职工个人。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有以下凭证: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7、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首次提取的,还要携带一下证件:
1、病患者有效身份证;
2、缴存人的户口簿,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
3、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社保特定门诊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病患者没参医保不需提供);
6、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如住院费用清单;
7、《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单位盖公章;
8、当缴存人与当事人为不同户口的直系亲属关系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法律依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总之,在日常生活中,要想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身身份以及能够支持自身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提取凭证。否则就可能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

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退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以上情形均可提取。需要的材料有:申请人身份证、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