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共有产权房将全装修交房5年内不得拆除装饰装修是真的吗?

近日,北京住建委和北京市规划国土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简称《导则》)。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依合同约定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对内部装饰装修进行拆除。

北京住建委称,本通知及所附《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

北京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招标)文件中明确“应按《导则》执行”。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导则》中各项技术要求,科学决策,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保住房品质。鼓励带方案招标,可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导则》先行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方案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作为挂牌(招标)文件的附件。

北京共有产权房装修5年不能拆?

2017年9月22日,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北京市规划国土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导则》),将自2017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至此,北京市购租并举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中的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标准体系已全面建立,其中规定北京共有产权房装修5年不能拆。

一、关于北京共有产权房装修5年不能拆的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十、(1)共有产权住房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依合同约定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对内部装饰装修进行拆除。

二、导则建立的基础

根据北京日报的相关报道(2):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的这些“硬杠杠”是如何确立的?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2014年10月,本市建立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专家审查制度以来,累计审查各类保障性住房1400万平方米、19万套,从如何使设计更合理、使居住更舒适的角度出发,积累了大量设计审查方面的宝贵经验。

《导则》正是在总结上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共有产权住房的定位和特点起草完成的。”他说,作为《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政策措施,将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顺利推进实施保驾护航。

这位负责人说,《导则》发布后,市、区相关部门将从共有产权住房土地入市到竣工入住的住宅开发建设全过程产业链,加强质量和品质监管,督导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建设标准,全面提高共有产权住房品质,打造绿色宜居精品住宅。

三、尾声

推出共有产权住房是北京市住房保障政策的一个突破,借助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住房所有权进入门槛,显著提升家庭购房支付能力,增加了自有住房机会,满足国人拥有住房愿望,提高住房自有自住比率。

引用资料

  1. 《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十、.

  2. 本市共有产权房装修5年不能拆 城六区户型不超90平方米.

共有产权房为什么说是巨大的坑?

共有产权住房,即政府与购房者共同承担住房建设资金,分配时在合同中明确共有双方的资金数额及将来退出过程中所承担的权利义务。虽然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时价格较低,但是房子的产权不属于购房者个人。 北京地区共有产权房取得产权证满5年需转让的,可按市场价格,但代持机构拥有优先购买权,代持机构放弃的,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也就是说,共有产权房只能在共有产权房体系内进行交易。从投资角度看,共有产权房已经毫无价值。 另外共有产权房会占据一个首套房的名额。根据限购政策,如果买二套房的话,住宅首付是很高的。首次购房的大部分是刚需,之后会面临更换工作、小孩上学等各种问题,一定会考虑换房,但共有

共有产权房产权多少年

共有产权房产权一般是70年共同产权,共有产权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购房需求,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一般是3:7,在拆迁的时候会返还。产权的时间一般是在取得该地土地使用权知识开始进行计算,也就是从开发商拿地的时间进行计算,并不是房屋所有产权证上的时间。

共有产权房夫妻离婚时候的分配原则:

1、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有产权房,离婚之后共有产权房可以按照50%的比例平均分配,也就是男女双方各自持有50%的房屋所有权。

2、在离婚的时候,最好是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因为共有房产,原则上应该均等分割,可以先协商把房子出售之后,再把房款平均分配。

3、对于不太容易分割的共有房屋,可以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并且以照顾女方或者是无过错方的原则,优先分给一方,另外一方支付相应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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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能住多少年

法律分析: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共同产权和一般产权房一样是70年的产权,个人与政府出资比例一般为3:7,拆迁时国家要返回部分。如果向政府购买了相应的产权转变为了个人所有购房者可以永久居住下去。

法律依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在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