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材料有如下这些:房屋权证书,商品房购销合同书,购房借款合同,销售不动产专用。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二手房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房屋权证书,商品房购销合同书,购房借款合同。

2.买卖契约(含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权证书,购房借款合同。

3.住房借款合同原件(申请须提供复印件)。

4.借款银行出具的现时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异地贷款买房提取公积金厂里需要办什么手续

异地贷款买房提取公积金厂里需要办的手续:
1、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支票;
2、提供有关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单位核实;
3、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申请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4、管理工作人员审核申请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职工提供的资料;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1、申请。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书面申请书,并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借款人婚烟证明、申请人与配偶的收入证明、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申请人与配偶的章印等;
2、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贷款金额、期限等,初审合格后由管理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3、评估。申请人接到《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后,拿着该通知单到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将要购买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如果是经济适用房就可以不用评估;
4、审核。申请人拿到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后,再拿着《评估报告》和初审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货款审核,若审核通过,管理中心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异地买房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1、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2、住房公积金卡;

3、购房合同或协议;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有哪些

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的手续:
1、当事人需要由单位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2、办好变更登记后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文件;
3、然后拿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资料

法律分析:提取公积金需要准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件、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购房发票、房产证、契税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配偶身份证件等材料。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