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屋买卖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涉及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颁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地方法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哪些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 相关的法律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 优先购买权 。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 房地产经纪 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 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 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 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 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我国房屋买卖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及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

房地产法律常识有哪些

在实际中,有关房地产的问题,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在买卖房产的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是难免的。很多时候,如果当事人双方解决不了,那么通过法律解决就是一条必要的途径。房地产法律常识有哪些?我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房地产法律常识有哪些
什么是房屋共有权、未经共有人同意能否转让共有房屋
1、房屋共有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房产不分份额(按份共有权除外)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未经共有权人同意不可以转让共有房屋。对共有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如果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卖转让给他人,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该房屋转让买卖关系无效。

什么是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由几种形式
1、房屋权属证书是指房屋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受法律保护。
2、房屋权属证书有三种: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共有权证》
3《房屋他项权证》
什么是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有哪些形式,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1、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
2、房地产转让形式有:
1买卖;
2赠与;
3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4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5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6以房地产抵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关于商品房买卖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 抵押 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 购房合同 后,买卖双方应到房屋所在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房屋买卖双方凭借变更后的 房屋所有权 证书和相关证件,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至此,土地使用权随着房屋买卖发生变更。 二、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办完过户手续,这时双方还能 解除合同 吗? 我国《 合同法 》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好了,达成一致的意见,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经过户。 三、 房屋买卖合同 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 合同无效 ,能否成立? 我国《 物权法 》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 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由此可见,对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生效 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 四、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 购房 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此可见,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以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五、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 租赁合同 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 继承 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 结合上文中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关于商品房买卖的法律有哪些该问题而言最重要的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对于房屋交易来说,较为重要的是房屋的所有证明,除此之外,房屋交易合同的法律效用以及期限日期等信息也需要及时进行更新补办。以上即为房屋买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