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竣工决算,查补的房产税要交滞纳金和罚款吗

房屋未办理竣工决算,符合计征房产税条件时,应按税法规定申报和缴纳房产税,不能因未办理竣工决算拒绝缴纳房产税。如果被税局查补税款,应承担滞纳金和罚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所以,贵企业该工程虽已完但如果尚未使用则不需缴纳房产税,如果在决算前已经投入使用则应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

企业房产未决算以什么时间为准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按建成之次月起或验收之次月起开始计算房产税,不满一个年度的应按从开始计征月份起的次月开始算起,贵企业在竣工结算前已实际投入使用七个月,则应自实际使用之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房产税,对于实际使用前的月份可在按年计算的房产税中进行相应比例的扣减。 计税依据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

企业未使用房产缴纳房产税吗

一、正面回答
企业工程虽已完但如果尚未使用则不需缴纳房产税,如果在决算前已经投入使用则应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分析详情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如何缴纳房产税
1.打开省网上税务局,点击登录,在登录界面上,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登录;
2.进入到网上申报的界面,在界面的左上角可以看到纳税申报;
3.点击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的下拉菜单里有其他申报,点击其他申报后,就可以在右边出现其他应申报的税种申报表了,在这些报表中可以找到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和房产税申报;
4.首先需要进行税源采集,点击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处的填写申报表,进入采集界面;
5.在采集界面上可以在左上角看到新增房屋,点击新增房屋进行增加,填写录入自己的房屋的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

提前使用尚未决算入帐的新建房屋计算房产税如何确定原值?

新建房屋原值确认涉及日后税收上的房产税缴纳及折旧扣除。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如果贵公司设有独立的配电室,配电室内的供电设备以及不以房屋为载体,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确认为房产原值。 资料来源http://www.sanfengzx.cn/?/question/3262

办公楼每年要交房产税吗

法律分析:需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这是全年的房产税额,除以12个月,就是每个月的税额。 现在地税局都是按月申报,每月缴纳的。由于是自有房屋,应当1按房产余值计征,年税率为1.2%;根据房产税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你可具体到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减除比例。房产税的缴纳与是否微利无关,它的减免税对象十分明确,如你的情况不能减免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