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一、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1、以下情形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1)订立合同后卖家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订立合同后卖家又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
(3)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资格;
(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做抵押的事实;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签购房合同的流程是怎样的
签购房合同的流程如下:
1、交付定金。交付一定数额的房屋定金后需要及时索取正式的收据或发票;
2、范本的取得。在拍中房屋和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之后,开发商会与购房者签订定房书。此时购房者需要要求开发商提供给自己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范本;
3、核实房屋权属。签订合同前再次审核房地产的项目的相关有效证件。如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开工许可证等,其次,再次勘察和确认房屋产权的确定性、房屋面积、房屋类型等;
4、该套合同各方均需要一式两份,以备不时之需。

房屋买卖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一、订立合同后卖家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订立合同后卖家又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资格;四、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做抵押的事实;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房产买卖中哪些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4)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5)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6)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特定情形下无效.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于无效合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无效。

三、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以欺诈为目的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七、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关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 会出现多种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当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呢?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之后,出卖人会出现没有告知购房房子的人却将该房子抵押给了第三个人。 (2)有时会出现故意隐瞒没有得到商品房的 预售许可证 明的事实或者有可能会提供虚假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 (3)有时会出现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交易给第三个人的事情或者为拆迁而补偿安置房屋的现实。 (4)在房子交付并且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经过核验得到不合格的结果。 (5)房子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以后正常的居住使用。 (6)商品房的买卖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如果是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登记。 (7)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 担保贷款合同 的目的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