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怎么登记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那么如果需要设立登记居住权应该怎么办理呢?办理居住权后会有什么影响呢?
登记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居住权的准备条件是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应先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而后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该条内容可以知道虽然居住权是用益物权,但居住权只有占有和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并没有对他人住宅收益的权利。居住权不得转让、也不可继承。
居住权产生后有什么影响1、房产交易更加复杂,根据房屋所有权产生的其他权利争议
由于居住权的产生,且居住权的期限往往较长,故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尤其是二手房买卖),买受人除了要调查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司法查封之外,还需要调查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房屋存在居住权,其居住价值基本丧失,进而也影响其转让价值。
其次,根据住宅产生的学区上学的权利、落户的权利方面也存在争议。一种争议是学校和户籍登记部门认为居住权人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另一种争议是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就这些权利的归属争议。
2、滥用居住权阻止执行
居住权产生后,不排除有当事人恶意设置居住权,阻止住宅被其他债权人处置。笔者认为,就居住权和债权的权利保护先后关系,可参考现有的租赁权、抵押权和债权之间规定定。对于善意的、设立并登记在先的居住权,应当优先保护;而对于恶意的、设立在后或没有登记的居住权不应优先于一般债权。居住权的争议问题,也将对相关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产生新的影响。
3、居住权设立是否适用家事代理
居住权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约定产生,一般设定的居住权期限都比较长。那么,对夫妻共有的住宅设立如此重大的权利负担,是否适用家事代理笔者认为也是一个争议。如配偶一方想要为长期照顾自己的保姆或其他亲属设置永久居住权,但另一方配偶不同意;那么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设置的居住权的效力问题也值得探讨。

怎样办理居住权登记

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流程:
1、是市民要到地级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购买相关审批表;
2、是填写表格并盖章;
3、是携带填好的审批表和相关证件再次审批;
4、缴费;
5、办理。
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方式: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4、除居住权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外,房屋共有的,还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
5、已抵押的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居住权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1、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立居住权合 同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权利人。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文件:(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记载居住用途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四)居住权合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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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怎么办理

一、房产居住权登记办理流程:
1、当事人应当签订居住权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期限等。
2、签订居住权合同之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申请居住权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申请应当提交一下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4、相关部门会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自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则完成了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居住权人能否出租房屋
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原则上该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除外,如果当事人约定可以由居住权人出租房屋,则其有该项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在哪个部门登记

【法律分析】: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的身份没有限制,可以是配偶、子女,甚至还可以是非家庭成员的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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