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怎么办理?

房产证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房产证办理人到房管局填写申请书;

2、慧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

3、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并发放房前携伏产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隐烂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江阴房产证加名字去哪里办理

如果要办理江阴房产证加名字,首先需要到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处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登记受理单、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然后,在住房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房产证加名字手续。办理完成后,住房管理处会出具相应的房产证,证明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并且在房产证上注明申请人的姓名。

如何办理房产证,办理房产证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房产证的流程如下:
1、初始登记通常,在购房者正式交房之后的 30天内,开发商会将楼盘资料送到房管局备案,而购房者则需要在60天之内到房管局办理初始登记,然后再到指定的窗口领取并填写《房屋权登记申请表》,最后再将填好的表格拿给开发商签字盖章即可;
2、拿测绘图因为房管局需要确认房屋的面积大小,所以在办证的时候,需要购房者提供详细标注面积的测绘表,并以此为依据确定房产证上的信息。通常,这份资料是直接找开发商拿,或者是到开发商指定的计量机构申领,如果没有,需要向登记部门申请测绘;
3、准备申请资料办证的过程比较复杂,需要用到的材料比较多,购房者在领取申请表的时候,就应该提前咨询好所需资料,然后再根据要求准备。申请房产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购房者身份证明等等,注意一些开发商提供的复印件需要盖章才能生效;
4、交公共维修金、契税等费用在提交申请资料之前,还需要先缴纳小区公共维修以及以及契税等费用,通常,公共维修基金是由银行代为收取,之后再转交给物业公司,而契税则是在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缴纳的,注意在购房过程中,缴纳的所有费用都务必保留好缴费凭证,否则容易影响办证时间;
5、提交申请缴纳完相关费用之后,携带缴费凭证以及之前准备好的购房资料到房产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因为每天办理业务的人都很多,所以在申请之前,必须要先核查资料的完整性,以免耽误双方的时间;
6、领取房产证房产交易中心窗口的行政人员在受理购房者的申请之后,会有一张领取通知书,购房者需要根据通知书上的时间到指定窗口领取,注意在领取的时候,还需要缴纳印花税、登记费以及制作工本费。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江阴称心阁三期的房产证在哪里办

你好,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位于砂山路92号(原市房管局产监处1 楼大厅);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位于长江路201 号1楼大厅。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生活愉快! 可以的话,麻烦给个赞哦,感谢您!

房产证怎么办理?

房产证办理流程是:1、房产证办理人到房管局填写申请书;2、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3、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并发放房产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