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房产权多少年

限价房产权根据不同的房屋种类有所不同,住宅的土地使用知权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如果购买房道屋的时间是2006年,那么土地使用权只有61年,但拥有永久房产权,到2067年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就能继内续居住下去,因为在我国土地是不允许私有化的,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只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容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限价房的产权年限是多久

限价房的产权年限是70年,自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住宅用地所属土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届满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限价房什么意思

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

限价房,又称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区别如下:

1、保障对象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限价商品房的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2、保障对象户籍要求不同

A、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某某市的户口。

限价商品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某某市居民户口或持某某市居住证的家庭和人员。

B、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应符合的标准不同。限价商品房的标准要比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标准高。

3、土地来源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而限价商品房的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

4、销售价格确定方式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是在开发企业办理销售(预售)许可证之前,由物价部门确定。

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在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前,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确定。

5、销售价格不同

经济适用房因为土地成本低(不含土地出让金)以及开发商利润受限制(3%),它的销售价格低于限价商品房。

6、准购面积标准不同

经济适用房在购买资格审批时,会根据家庭人口确定核准购房建筑面积,而限价商品房没有准购面积。

7、退出条件不同

在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5年内,两类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要求是一样的,即不得出租、出售、抵押、出借、继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

自出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5年后,经济适用房在按照政府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前,仍然不允许发生前述行为。而限价商品房在5年后,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即可以出租、出售、抵押和继承,但出售后,不得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请问有谁买限价房的知道,什么是限价房,限价房有产权吗?居住年限多少年?

1.限价房,又称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与一般商品房不同的是,限价房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就已被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政府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测算后,设定土地出让的价格范围,从源头上对房价进行调控。
2.限价房有产权年限,住宅类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

限价房的产权年限是多久,怎么算

1、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2、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 3、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房地产公司买地的时间开始的,购房合同上会写明,比如该土地使用年限自1997年-2067年,一共70年,如果购买房屋的时间是2006年,那么您的土地使用权只有61年,但你拥有永久房产权, 到2067年你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就能继续居住下去,因为在我国土地是不允许私有化的.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只获得土地使用权。二、房屋产权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