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最新规定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一般下需要计算相关的出让金和相关的税费,然后计入无形资产类目,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内先进行分期摊销。一般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的年限不超过十年,超过了十年,则不能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
如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
如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
一、如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
一般是按房产证上的年限进行摊销。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摊销,应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取得的权土地使用权是自用的,发生的出让金等相关税费支出应记入无形资产并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分期摊销。 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与折旧一样,可以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法来摊销无形资产。从金额上看,一般情况下,摊销的费用相对于折旧费用要小很多,也就是说,大多数公司固定资产要远远大于无形资产,因此摊销和折旧一般会放在一起披露而不加区分。
二、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不能进行转让。
划拨土地,这种方式的土地没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转让、出租,在转让的时候需要报政府同意后缴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
以上就是如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的相关解释。如果需要获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话,需要向承包该土地的相关机构签订相关的承包合同才能获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进而农民集体才能够在该土地上进行劳动,对应获得的收益才属于农民自身。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约定的年限大于10年的,必须土地使用权40年,就按照40年摊销。
所以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并且,单位土地摊销时,可以按照税法规定10年摊销,也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土地证上的年限)摊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土地出让金摊销年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年限分期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怎么算
法律主观:
土地使用权 一般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应该仍作为无形资产来进行核算。那么土地使用权如何摊销?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事件经过】 A 公司 2002年1月取得一宗土地,土地价值1000万元,土地使用年限50年,2007年1月在该土地上自建厂房,建造成本500万元。2009年1月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土地由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已知厂房使用年限20年,残值率为5%。对于在房屋建造前、建造期间、建造后以及房屋使用年限到期后的四个阶段应当如何进行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法律解读】 目前,在会计核算实务中,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别,相应的对于税务处理会有所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并强调无法可靠确定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该企业每年土地摊销1000÷50=20万元,没有论房屋建造前后阶段的区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和摊销会计处理与 企业所得税 的处理不存在差别。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在房屋建造的不同阶段会存在差别。 一、房屋建造前的摊销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在开发建造房屋前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 土地出让金 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无形资产应当按期进行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该土地使用权明确了使用年限为50年,所以在开发之前是需要按照50年的期限逐年进行摊销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管理费用”的核算规定,包括无形资产摊销。所以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至开发阶段每年计入管理费用的摊销金额为:1000÷50=20万元,这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没有差别。 二、房屋建造期与竣工后的使用 开始动工建造房屋后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 商品房 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该案例中该企业属于自建建筑物,所以应当在建造时直接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房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首先应当由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并根据完工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已经将土地使用权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并且土地使用权尚可使用年限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相同,假设都是50-5-2=43年,则在尚可使用年限内通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土地摊销即可,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进行 纳税 调整处理。 该公司关心的问题是,土地尚可摊销年限大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该土地价值如何摊销? 根据财会[2001]43号“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的问题解答:“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时,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期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相应会计处理如下: 1、自2002年1月起,每年摊销土地使用权=1000÷50=20万元,截止2007年1月土地使用权账面摊余价值1000-20×5=900万元。 2、2007年1月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9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900 3、房屋建造成本 借:在建工程500 贷:银行存款(工程物资等)500 4、2009年1月房屋竣工验收达到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1400 贷:在建工程1400 房屋折旧年限20年,土地年限为43年,扣除房屋折旧年限后,即23年的土地的价值作为预计净残值处理。所以: 预计净残值=500×5%+900×23÷43=506.40(万元) 月折旧额=(1400-506.40)÷20÷12=3.72(万元) 20年后,提完折旧,土地的剩余价值转为无形资产管理,按规定摊销。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481.40 贷:固定资产481.40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建期间土地使用权改变了使用性质,没有摊销,此部分应摊未摊费用在房屋可使用年限内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计入了会计损益,对于会计处理虽有差别但不会构成实质影响。 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如果把土地使用权视为单独摊销,则在建期间停止摊销的费用直接纳税调减处理,竣工验收后折旧期间多计提的折旧纳税调增处理,纳税调整后结果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同,符合税法无形资产摊销精神。如果把土地使用权视为固定资产整体核算,计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则按上述折旧摊销即可,但是这样计算难免与税务机关理解上存在差异。另外,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就会增加 房产税 的计税依据,所以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处理方式。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1995年银行的土地转让金怎么处理
答案如下: 1995年银行的土地转让金可以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土地转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取得。这时,实际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摊销。 2.土地转让金已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结清,所以列无形资产后,不会再变动(除了摊销),问题是权证未取得,土地面积有时可能会与土地使用权证有出入。资产是指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土地出让金几年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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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土地性质,买了房子之后,土地是国家的,但是你对这套房子拥有所有权,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之后,我们就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么问题来了,土地出让金是不是每年都要交?几年交一次?
一、什么是土地出让金
1、按照它的字面意思,也就是说如果想要拥有这个土地的使用权,政府部门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而且会按照规定,向产权人收取交易的费用。
2、土地出让金与地价是不同的,对于开发商来说想要开发房子,可以通过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然后通过市场的定价,确定这个土地的价格,这时候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
3、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如果房子已经到期了,我们可以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就能够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说白了这种就是一种租赁的行为。不过与出租的方式不同,因为还需要缴税,所以土地出让金,似租非租,似税非税。
二、土地出让金几年缴纳一次
1、土地出让金并不是每年都需要缴纳,而在使用期间,只需要交纳一次就可以了,所以就不存在几年缴纳一次的问题。而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房子的使用权限如果到期了之后,就能够自动续期,这是一种无条件的续期,也就是说不需要再补交费用,也不要再办理产权登记的手续,就能够自动继续使用土地。
2、按照土地的不同性质,如果是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能够达到70年,工业用地是50年,商业或者旅游用地,能够达到40年。还有一些综合用地,使用年限是50年,只要产权到了期,就可以向国家去申请,但是必须要提前一年,这样子之后就能够自动续期。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什么是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出让金不是每年都要缴纳,只要缴纳一次就可以了。缴纳了之后,你对土地就有了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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