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权什么意思

一、房屋居住权什么意思
1、房屋居住权是房主根据住房性能对房屋做事实上利用,通过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获得房屋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而且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房屋居住权怎么办理
房屋居住权办理方法如下:
1、市民要到地级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购买相关审批表;
2、填写表格并盖章;
3、携带填好的审批表和相关证件再次审批;
4、缴费;
5、办理。

居住权的内容是什么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权利为: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其义务为:



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草案)》第183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不可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这是由居住权作为人役权的基本性质和设置居住权的法律目的所限定的。但是当事人可以以约定排除这一规定。





房子的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的利用形式,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而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方式,还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效用。 事实上,住在一个地方还真不意味着你拥有对这个房屋的法定居住权。夫妻之间共同居住、未成年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就是对他人所有的房屋或设施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是指特定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的居住和生活且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的取得需要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我国设置居住权是为了满足对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最大化地发挥房屋的利用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登记手续
居住权登记手续如下:
1.办理暂住登记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居住住所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2.申领居住证 登记满半年(如1月1日登记,则同年6月30日(含)满半年),向居住地所在公安
3.核发居住证
4.申请材料齐全的,民警当场发放纸质居住证;
5.申请材料不全的,民警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