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外嫁女户口仍然在娘家没有迁出的,是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因此是有权利能够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如果外嫁女的户口迁出了那么是不能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一、“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该是平等地分配,理由是农民集体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享有土地补偿费,而农民则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分配该补偿费的权利。因此,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故只要户籍在本村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即使是“外嫁女”,就应当有资格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
二、外嫁女能否分的征地补偿款情况
1、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情况
应当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2、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情况
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国务院2000.11号文件精神鼓历和支持而进城镇的,该文件特别提到:对进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3、出嫁后户口迁入大城市后的情况
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出嫁女已经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也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了。
4、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情况
无法分得征地补偿款。因为户籍迁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经取得土地,娘家土地被收回。所以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女方出嫁后,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
农村土地相关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因为其属于集体所有权,又采取家庭承包制,实践中问题太多而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没有针对具体情况做出回答。那么女方出嫁后,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网友咨询:
出嫁女是娘家第一轮承包土地的承包人口之一,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前出嫁并把户口落户到男方家(仍然是农村户口),第二轮承包时,娘家承包的土地面积不变,户主仍然是第一轮承包时的户主,也就是出嫁女的父亲。现在娘家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并得到了赔偿款。出嫁女能否对此笔款项有分配权。
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邓小琳律师解答:
关键点在外嫁女户口迁出与否?出入地是在哪?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情况
应当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2、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情况
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国务院<2000.11>号文件精神鼓历和支持而进城镇的,该文件特别提到:对进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3、出嫁后户口迁入大城市后的情况
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出嫁女已经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也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了。
4、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情况
无法分得征地补偿款。因为户籍迁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经取得土地,娘家土地被收回。所以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邓小琳律师解析:
征收农村土地的,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其他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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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的子女户口在娘家有权分土地吗
法律分析:外嫁女如果户口没迁出,那是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但这只意味着在娘家村集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代表能分到娘家的土地和宅基地。
想要分到土地还要等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国家统一收回土地打散重分时才有可能参与承包分配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外嫁女土地确权细则
土地确认对出嫁女的政策如下:妇女和男性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犯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婚妇女在承包期内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因此,在土地确认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已婚妇女承包土地的权利。现在进行的农村土地确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代表申请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不但是户口本的现有人口,还包括:嫁出人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等。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外嫁女权益有哪些
1、户口迁移问题
外嫁女在结婚时,户口是否迁出是自愿的,没有任何人可以强迫,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户口没有迁出,那么女方仍旧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权益。
2、承包地权益
(1)在承包期内出嫁的,女方只要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那么就不得收回原先的承包地。
(2)外嫁女请户口迁出后,落户地(即婆家)要尽快解决其承包地的问题。
(3)如果外嫁女在承包期内遇到离婚/丧偶的情况,那么居住地也不可以收回其承包地。
3、集体权益
任何人都无权以结婚为由侵害外嫁女的集体合法权益,只要户口未迁出,那么她就享有原先的所有权利。
4、土地分配权益
(1)如果外嫁女未将户口迁出,那么她仍享有原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分配权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2)如果外嫁女未将户口迁出,那么她也可以申请村里的宅基地,并与男方共同居住。
5、征地补偿权益
1、外嫁女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在承包地被征占后,她仍享有征地补偿费。
2、如果外嫁女嫁出后,户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转出,那么她仍然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规定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外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去是可以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土地征收或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面,跟男子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而且,土地征收补偿费很多时候就是按照户口本上的成员数发放的。 一、根据规定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嫁女是可以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综上所述,外嫁不等于一定会丧失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权利,不过,如果户口已经迁入男方家庭,这时候当事人就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属于男方家庭成员,是不能请求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