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希望大家提出宝贵的想法,谢谢了!

搂上说得没错,一是依法承包,二是根据范本改编。 基于以上的操作,还有几个意见: 1、该土地必须可以流转,如基本农田、生态林、水源林、争议土地等要充分考虑可否流转、流转可否按你意愿使用; 2、对方是否有权流转给你: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基于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对方是否有合法手续流转; 3、对方是否可以有那么大的权:如对方拥有的使用期限是否是你要求的期限; 4、协议内容不能违法:如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5、农村土地流转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外界干扰,协助管理和取得当地村集体、乡镇政府同意和支持是很重要的,经营初期可能没有干扰,一旦成功,干扰就来了。 大约如此吧。

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签土地征收合同的注意事项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 拆迁补偿 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 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 征地 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今早的履行合同。 二、与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 土地使用权 出让协议的适格主体 根据我们所办过的一些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目前当事人因与其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主题不适格而蒙受损失。那么,哪些主体才是适格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签订主体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据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方主体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乡镇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主体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情形。对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一方主体与他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解释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因此,自2005年8月1日起该解释开始施行时起,开发区管委会对外签订的 土地出让 协议一律无效;而2005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则必须在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才能有效,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对于其他主体与他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由于其不是适格的主体且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共利益,因此,这类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在实际中,乡镇政府以及政府招商等部门为了引进投资项目,经常与投资者签订《代 征地协议 》,并在协议中许诺为投资者交付土地并办理土地证。 对于这类合同,由于其内容并不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为合同的标的,因此,从法律角度讲,不得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认定无效。但是,由于这个协议的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民事主体,那么这个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不好认定。并且,由于这些政府部门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相应的职权来确保协议中承诺的条件能够兑现,所以其属于越权行为。因此,作为投资者与政府签订这类合同的风险很大,并且,除了国家利益受损失外,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2、程序、内容合法 (1)程序合法 按照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主要有协议、 招标 、拍卖和挂牌四种方式。在2002年7月1日以前主要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此后,对于各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则禁止采用协议方式出让,而必须采用招、拍、挂等公开的市场化方式。《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未采用招、拍、挂的方式的 合同无效 。但这类合同可能因该行为方式、内容和可能的结果导致合同无效。 (2)标的物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因此,因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予以出让,其必须经过有批准权政府(省级和国务院)征收后才能进行出让。因此,在签订以征收土地为标的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候,应当查明批准征收的主体是否合法。 3、救济途径 (1)及时采取补求措施,变合同无效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创造了“补办手续违法变合法,无效变有效”的原则。并且,前一个司法解释将后一个规定的补办手续的时间提前至起诉前而不是后一个规定的“ 一审 期间”。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以使合同有效。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可以通过补办使其生效的合同仅仅限于2005年8月1日前,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义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有条件通过请求 国家赔偿 的方式挽回损失对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将其使用权出让的,受让一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批准机关赔偿。 综上所述就是一些一般意义上签土地征收合同的注意事项,但是还有些人在签订土地征收合同的时候,会发现内容很多很长,可能自己也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并没有耐心一条一条的看土地征收合同是否对自己有利。在这时候建议你可以将土地征收合同拿给专业人士给你分析把把关,确保签订的土地征收的协议书后期更好的施行。

协议书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一、标题:通常在文本正中间。可以写“协议书”三个字,也可以写明协议书的具体名称“XXXX协议书”。
二、签订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标题下,正文前注明协议双方信息,双方公司名后注明一方为甲方,一方为乙方,便于在正文中称呼。
三、正文包括开头、主体两个部分。开头说明合同签订的目的、原因、根据,然后转移到主体上。主体要求对协议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全面的说明,特别是着力写好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正文条款内容:
1、协商的目的;
2、协商目的的责任
3、协商的时间和期限;
4、协议目的条款和具体费用金额(价格明确且总额大写时,必须明确货币的种类);
5、履行条款的期限;
6、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四、落款:必须注明合同双方公司的名称并盖上印章。必要时还必须填写鉴证机关和公证机关的名称,并盖章。写下最后签订协议的日期。
协议书是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进行合作的甲乙双方或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由双方或多方共同协商同意后签订的书面文件。协议书也是合同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解决或预防纠纷,或建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共同利益、愿望协商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在案的应用文。
签订协议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定并约束彼此双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作为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并具有约束力的证文,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具有约束性,可以监督双方遵守约定,避免发生违反协商的种种事宜,其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后互换的问题

17年前邻居主动和我对换了一亩耕地至今,签了互换协议。但是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没改,最近他想反悔。

1、土地承包人之间就承包地进行互换,并签订互换协议的,互换有效。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办理变更,不影响互换协议的法律效力。 2、互换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如有反悔,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或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