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深圳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需要哪些流程和材料

深圳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购买异地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在票据的有限期内只能申请一次提取。

一、办理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职工按照配偶份额提取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照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按照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同时提供以上材料;
5.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交房产证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以及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权属(查询)证明;如为按揭贷款的,只需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业务专用章或银行公章);
6.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或政策性住房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办理时间:
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三、办理地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福田管理部: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
宝安管理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288号华丰经济大厦东侧2楼
龙岗管理部:深圳市龙岗区黄阁北路龙岗天安数码新城2号楼2层A202

深圳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

法律主观:

根据深圳市异地购房的规定:深圳公积金可以在外地买房。具体情况还需要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在深圳缴纳公积金可以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以及异地购房贷款业务。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异地购房可以提取深圳公积金吗

法律分析:一般情形可以提取,但是2010年9月30日之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不得提取。提取条件:深圳市内或异地有房,且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未过三年。提取材料:身份证;公积金卡;一手房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二手房房产证复印件(异地购房请提供原件)和契税税票。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地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的进步,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距离不再是问题。所以一些人购房时,也不再局限于在本地购房,也有的人会跑到异地购买房屋。那么异地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我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异地购房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好资料,按以下流程办理:
1、提出申请:职工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批。
2、等待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3、公积金提取:经审查,准予提取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办理转帐支付手续。
二、提取材料
1、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综合以上介绍,对于异地购房的职工,一定要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清楚异地购房的相关政策,因为有的每个地方对于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会有所不同。

深圳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提取公积金需要准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件、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购房发票、房产证、契税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配偶身份证件等材料。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