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一楼盘八五折销售,住建局回应:价格调整据市场变化进行

近日,多地楼盘出现以“工抵房”“团购”等名义推出降价房源,有的房源隔了5个月就打了七六折。购房者纷纷质疑是房企变相降价销售楼盘的手段。

12月6日,澎湃新闻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看到,有网友反映,“山西省运城市吾悦华府今年国庆期间违规销售工抵房……现在又开始违规降价销售房子,成交均价在6500元左右的房子又一次降到5500元左右销售。”

按上述价格降幅来计算,新销售价格约为原均价的八五折左右。

山西省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表示,经核实,近期该公司针对部分顶、底楼层房源进行优惠,对付款也有相应的要求;为回馈合作单位,组织了团购,对团购的单位名单、团购套数及付款方式都有严格的要求才能享受相应折扣;房屋价格调整也是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每套房屋价格因楼层、面积、朝向等原因都不一样。

“真工抵”还是降价促销?

澎湃新闻注意到,“工抵房”成为众多购房者反映楼盘变相降价销售的关键词,工抵房房源的真实性却很难查实。“工抵房”即工程抵押房, 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后续项目的建设或开发,而向银行或房地产的相关行业(如建筑商、材料商等)进行融资、贷款所抵押的该房地产项目中尚未出售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的产权或使用权。

另有网友留言称,四川省达州市绿地城对外宣称有5套所谓的工抵房,总价30多万元,单价3500元,必须付全款。该网友说,消息一出,买了绿地城房子的人都担心害怕,是不是变相降价销售回笼资金跑路?很多人都是刚需房第一套房,有的是为了以后能回达州创业就先买了绿地城的房子,有很多人在外地工作请假回达州买绿地城,如果烂尾开发商跑路,绿地城将会有1万多人没有房住。

对此,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月3日回复表示,经核实,绿地城开发企业系绿地集团达州置业有限公司。此次降价房屋涉及绿地城2号地块6号楼,工程抵款房屋售出均价4050元/平方米左右。此外,绿地城2号地块6号楼正常售出房屋均价为4600元/平方米左右。目前,达州市房地产暂无备案价格,企业降价销售受市场环境影响,属于企业商业市场行为。

如果以4050元单价来算,4600元单价的房子打了八八折,以3500元单价来算,则打了七六折。

克而瑞研究中心认为,目前市场上的工抵房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真工抵”即开发商抵押给供应商和施工方的正常房源,一般而言这类工抵房数量会偏少,多数在个位数。另外一部分就是房企通过“工抵房”的名义来降价促销,由于部分城市发布了“限跌令”,明令禁止或者是约谈要求房企不得以打折、促销等方式来降价,房企不得已打出“工抵房”的名义实施降价销售。这种形式的价格调整也能平衡老业主的情绪,避免出现维权问题。

根据克而瑞研究中心CRIC监测,自9月以来,市场上的“工抵房”数量激增,主要是有两个原因:市场转冷,房企去化不畅甚至库存积压,影响企业回款。根据CRIC数据,2021年10月,房地产市场持续降温,10月TOP100房企单月操盘业绩规模同比下降32.2%,自7月以来已经连续4个月呈现同比下跌的态势。调控升级房企融资收紧,发债受阻,房企开发到位资金连续4个月同比下降。从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看,自2021年7月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总额已经连续4个月呈现下降趋势。近3年以来,除疫情期间的2020年1-3月,这一数值均呈现同比增长趋势,此番连续下降,可见房企压力之大。

从工抵房的区域分布来看,工抵房的数量和城市市场热度呈现负相关关系。虽然上至一线的广州,二线的南京、苏州、厦门,下至三四线的柳州、桂林、徐州等地,各个能级城市均出现了大量的工抵房。但根据CRIC的数据,广州、南京、苏州和厦门等城市10月均迎来阶段性疲软,桂林、徐州等三四线城市也是表现平平甚至承压,因此工抵房的数量和城市热度出现负相关关系,市场下行的城市工抵房数量往往较多。

大幅降价被政府调查

澎湃新闻也发现,有些降价幅度过大的楼盘,当地政府也进行了干预。

11月11日,有沈阳市网友留言称,今年5月份购买龙湖恒联桃李芳华洋房,当时购房价是每平方米不到13000元,现在过了5个月,龙湖恶意降价,高层单价8000元,洋房单价1万元,远远低于房产局标定不能低于5%的要求。网友请求按照现在的价格给予补偿,或者退房,购房产生的契税和利息由龙湖承担。

可以看到,该楼盘隔了5个月,购房者买的洋房就打了七六折。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区委书记11月16日回复称,区委非常重视,立即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了解。经房产局工作人员与开发商联系,已告知开发商禁止低于备案价大幅降价销售,企业销售中的特殊情况必须上报。企业销售行为,必须符合行业销售规定。

山西方大长风是传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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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

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

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需从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运作模判断是否属于传销。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的明显特征:

1、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

2、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参考资料:太原方大长风涉嫌非法融资案追踪 中国产经新闻网

警方扣押市民23根金条,最终是怎么处理的?

1998年,山西省运城市35岁市民张某某通过冶炼技术,将自己购买的黄金首饰熔炼成23根金条,共有1253.9克。这在当时可以称为一笔不小的财富。但是在这年的7月,有南方口音的人以鉴定黄金纯度为由约他们见面。于是张某某夫妇就带着这23根金条去赴约了,等到了地方他们夫妇二人就立即被控制了起来。这些人自称是公安局的警官,不由分说的直接搜查他们的包裹,取走了黄金后还将他们夫妻俩带到了运城市盐湖公安局。

张某某回忆当时的情况说到:不知道他们是怎么知道金条的事情的,当时见面的时候金条都还没有拿出来就有一群人上来直接说他倒卖黄金把他们夫妇给扣押了,在他们夫妇被带到盐湖公安局后,两名警察向他们出示了一条没收黄金的白色纸条,上面只有办案警察的签名,并没有加盖公章,民警还让他们缴纳了8000元罚款后才放他们自由,但对于金条的事只字不提,金条也未归还。

张某某在此后的十多年时间内,不断的向盐湖公安分局以及相关部门上级公安机关讨要说法,但是警方只是分两次退还了当时7000元罚款,其中的1000元还说是办案的经费。 张某某一直不能理解警方的做法,并且表示如果犯法了也应该告诉他到底烦了什么法,如果没犯法又为什么要罚款,还扣押他的金条,现在又将罚款归还,是不是说明他没犯法,既然没犯法又为什么到现在都不归还他的金条?

对此张某某也很是气愤,后来得知他的23根金条被卖给了银行,卖金条的钱作为公用买了警车,但是时至今日都没有说明赔偿的情况,于是张某某直接采取了法律手段,申请了国家赔偿。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回应称,目前已经主动联系了当事人及其律师,也在积极协商解决,争取妥善处理此事。已经收到了对方律师邮寄的国家赔偿申请,并将尽快向媒体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邓凯律师案例:伪造公司印章罪检察院不予起诉

案件情况简介:
Y公司有A、B、C三名股东,因股东矛盾占股75%的A、B股东决议免去C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改由大股东A(50%股份)担任。股东会决议后,C拒不交出原由其保管的公章等资料物品。Y公司股东A、B书面委托M某代办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后为能尽快变更法定代表人,A授意M某(工商中介代办)私刻一枚公章在上交给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材料处盖章,最后完成了法人的变更。
后C报警,A和M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立案。该案经辩护,检察院对A和M某不予批捕。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经辩护,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和法律定性,对M某可不予起诉,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M某不予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辩护词全文(隐去真实姓名):
M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法律意见书
——暨不予起诉申请书
Z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M某的委托,指派邓凯律师担任M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的辩护人。本辩护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M某及查阅卷宗,对指控M某通过流动商贩刻制涉案公司公章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是否侵害了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法益存疑,且即便认定该行为涉嫌犯罪亦是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刑事处罚,恳请对M某不予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说明
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M某向辩护人陈述,涉案涉嫌伪造的一枚公章系广州市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的公章。Y公司共有3名股东,分别是A占50%股份,B(系A的姐姐)25%股份,C(系B的前夫)25%股份。
2020年11月3日,Y公司召开股东会议,A、B出席,C未出席,该股东会所做决议经过股东表决权75%股东同意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决议内容就包括免去C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改由A担任。但在公司股东会决议后,C拒不交出原由其保管的公章等资料物品,给公司经营造成了巨大困难。Y公司先于同年11月11日发律师函给C,其仍拒不理会。为了公司经营的正常开展,并避免失控的旧公章被他人恶意滥用,Y公司于同年11月25日左右登报声明遗失公章,具有股东表决权75%的股东A、B书面委托M某代办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在2020年11月30日,A等人登报纸挂失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后,与M某一同前往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法人变更手续,但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其没有公章而不同意办理。A就授意M某去私刻一枚公章在上交材料处盖章,于是M某就去到某马路边找到一刻章的人员,以20元人民币刻了一枚Y公司的公章,并在法人变更材料上盖章递交给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后完成了法人的变更。
M某接受委托后,在后续受托代办变更工商手续过程中,见该公司已召开了股东会决议,重新任命了A为法定代表人,且A、B共占公司75%股份。M某认为该股东会决议及对其出具的委托书都是合法有效的,此时A已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故其根据委托制作公章并非是擅自制作公章,而是有权制作公章。公司股东开会并经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表决后办理,仅因公司的小股东C拒不配合,加上害怕C运用手上的公章等资料对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为了维护公司及大股东的利益,尽快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A一时操之过急,本应该通过起诉等法律途径追回该公章,但其却授意M某去私刻一枚公章,从而导致本案发生。虽在公司变更工商登记过程中存在瑕疵,但没有损害个人或国家的利益,也未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仅是缩短了变更法人等手续的时间。而嫌疑人M某也只是在A的授意下,才去刻的章,其主观恶性不大。当然,其未严格按照要求去公安机关认可备案的公司制作公章确实违规,但其当时根本未认识到这会涉嫌刑事犯罪。
二、辩护人认为,M某主观上认为是受有权制作的人委托制作公章,不具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故意。
根据张军主编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一书里的释明(详见附件1),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其实是普遍存在企业除备案公章外,为了经营方便等多方面原因,亦有企业额外刻制公章的行为,此类行为往往都是视为违规而非犯罪行为。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M某系受75%股份表决权的股东书面委托代办制作公章的相关事宜,虽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去公安机关认可的制章公司去制作,但其主观上认为只是违规的“瑕疵”行为,主观上并没有伪造公章的犯罪故意。另,辩护人提供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2)给贵院参考,该案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担任洮南市铁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刻制公司公章的行为,不属于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公章的行为,且涉案公章的来源不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亦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故孙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也即,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审查违规制作公章的人是否是属于“无制作权的人”,若并非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公章的行为,则不能成立本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M某没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故意,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
三、退一步来说,即便认定本案行为系伪造公司印章,亦可认定情节显著轻微而不作为犯罪处理。
1.参考就近似罪名“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的相关处理意见,可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追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辩护人认为,基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既然有部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是被《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那么必然存在有部分情节较轻的伪造印章行为是可以不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
本罪与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同属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两个罪名在定性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有很多相通之处。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意见、判例,伪造自己真实信息身份证件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即便认定涉嫌犯罪,亦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裁定时间:2004年7月22日,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详见附件3),裁判:被告人在未能补办遗失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以本人的真实身份资料伪造居民身份证,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行为,虽然违反身份证管理的法律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根据沈德咏主编的《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其中提到伪造居民身份证一节,明确论述(详见附件4):尽管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行为犯,但并非所有的伪造、变造、买卖行为都构成本罪,如本人不慎丢失身份证件,为出差购买车票、船票、机票而购买他人身份证件,或者由于法制意识淡薄,为获取少量利益而将本人身份证件出售给他人的,以及由于本人的驾驶证件丢失,为完成紧急工作任务而购买他人驾驶证件的,等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难以认定为犯罪。
2.有案情相似案件,被认定情节显著轻微而不予以刑事处罚的。
辩护人提供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不起诉决定书(详见附件5)、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132、133号不起诉决定书(详见附件6-7)供贵院参考,前述不起诉决定书所涉案件案情与本案有很多相似之处,均是经营问题出现矛盾于是更换法定代表人等事宜,另一方股东不同意不配合,后一方股东以私刻公章的方式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最后都被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不予起诉。相较于前述该案例,本案中M某还有两处更轻处罚的情节,第一,M某还多了一个自首的情节,比起杨某某犯罪情节更加的轻微;第二,M某是受75%表决权的股东委托找人私刻公章,从本质上是属于有权变更,但只是未走法定流程变更。恳请贵院参考前述案例,对M某不予起诉。
辩护人还在12309网站查询过广州本地同类型罪名的不起诉决定书,广州也有二十余件同罪名的不起诉案例,虽然案情与本案高度相似的没有,但普遍所存在的情节较本案相对更为严重些。如贵院作出的[2021]126号不起诉决定书(详见附件8),该案中行为人也是工商注册代理人员,其为了顺利接单,找人私刻其他第三方公司的印章;再如贵院作出的[2021]241号不起诉决定书(详见附件9),行为人为了给朋友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私自PS其他公司电子印章。这两个案例中,行为人都未经第三方公司或其主要管理人员、股东的授意,而私自伪造的,相较于M某受涉案公司大股东一方的授意私刻,情节相对更为严重。
综上,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活动、社会事务中需要通过某种文书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加盖单位的印章确认这些文书的法律效力,伪造上述单位的印章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影响他们在社会活动中的信誉。刑法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为了保障公司的信誉和利益,但是本案中公司已经通过股东大会变更法定代表人了,只是因为工商局流程需要而伪造了一个公章,对公司的信誉和利益并不会造成任何的损害。该行为反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出发,防止小股东利用手上的公章损害公司整体的利益。辩护人认为,即便认定该行为是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亦可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认定。
四、再退一步来说,M某自动到案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另请考虑其家中困难情况,对其亦无起诉之必要。
嫌疑人M某是在2021年8月25日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到案配合调查的,其归案后一直态度良好,交代全部涉案事实。另,嫌疑人M某系家中独子(详见附件10),父母年迈身患多种疾病(详见附件11),家中有2个年幼小孩需要抚养(详见附件12),其妻子于2021年11月8日才生育了第三胎尚在哺乳期(详见附件13),正是需要M某照顾和陪伴的时候,若此时对M某判处刑罚,对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也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综上,恳请贵院考虑本案及M某个人的实际情况,对其不予起诉。
此致!
辩护人:
2022年 月 日

房产违法登记行政中心能处理吗

房产证不可以在政务中心办理。 办房产证不是在政务大厅,应该去房产交易中心或者当地的房管局办理房产证。 办理房产证的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2、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扩展资料: 办理房产证注意事项: 1、仔细核对证书的数量,如果约定取得两证,一定要核验是否齐全。 2、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