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契税需要带什么材料

交房产契税的时候需要提供的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房产合同、房产购销发票、房产初始登记证(首套房需要提供首次购房证明)以及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购房交契税需要的材料有: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无房或者有房证明、土地证。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交契税需要带:

(1)商品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首期付款收据);

(2)二手房买卖、赠与:买卖契约或赠与公证书、评估单、原房证;

(3)房屋交换:交换协议书、评估单、交换双方原房证;

(4)房屋拆迁重购(安置)住房: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拆迁公房买断协议或买断收据、重新购房的合同或契约、购房发票或首付款收据或评估单、原房证、低保证(限低保户)、根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交契税需要带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办理契税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如果购房人需委托他人代办契税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需本人签名、按指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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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契税需要带什么材料

根据我国《契税法》规定,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购房交契税需要的材料有: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买的商品房屋所支付款项的发票; 3.个人纳税需提供购房者自己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 4.无房或者有房证明、土地证; 5.委托代办需要提供业主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单位纳税需提供营业执照; 6.房屋实测报告表或实测平面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交契税需要带什么材料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而言契税由买方交,如果房产证由开发商代办,就买房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再转交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如果自己办理房产证,则由买房自己将契税直接交纳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房产契税所需的材料:1、所购房子是新房的话,购房者只需要准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支付房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就可以办理契税缴纳手续。2、所购房子是二手房的话,购房者务要准备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买卖双方都到场并签订房屋转移纳税申请书;房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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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契税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缴纳契税需要身份证购房合同等材料,具体为:

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缴纳契税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以上内容参考贵州省国税局——契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