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的区别

保障的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的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公租房的对象为低保户。保障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是低价格出售,公租房是廉价出租。保障房的标准不同,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一般介于60平方米到90平方米之间,而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必须在50平方米之内。
经济适用房为毛坯房,公租房则可以拎包入住。经济适用房需要入住5年以后方能上市交易,而有些地区的公租房则可租可售。
公租房是以低租金租赁的政策性住房,由政府负责建设或回购。经适房:政府限定住房面积以及销售价格等,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经济适用房是毛坯房还是简装房子

是毛坯房,全国各地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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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和经适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与中国的另一项住房保障措施经济适用房相比,在经营方式、目标对象、房源等方面有以下不同:

经济适用房房源为新建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照建设成本确定,其成本价由 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或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房源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

廉租房只租不售,而经济适用房用于出售。经适房面积一般在60--80平米,最多可在90平米。廉租房面积必须在50平米以内。经适房通常是毛坯房出售,廉租房必须已装修可入住。

廉租房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而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税收政策扶持、控制建筑标准、限制利润等手段降低建筑成本,面向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居民低于市场价格销售。

不得申请廉租房具备条件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经济适用房是指什么样的房子?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公租房是装修好的还是毛坯房?

公租房是已经装修好的房子,在获得公租房之后,就不能擅自装修承租公租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