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丢失如何补办

房产证丢失补办程序如下:

1、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

2、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卜脊提交遗失补证书面申请;

3、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4、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5、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6、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六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7、经审批同意补发产权证者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遗失房产证对当事人有非常大的影响:拾到房产证的人可将其作为抵押,虽然抵押需要房主身份证和房产证,但是不少投机者会用假身份证混淆视线,工作人员很难辨别无误;有人将房产证用于民间借贷,同样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房产证挂失补办需要什么手续

房产证挂失补办需要四个手续:
1、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权证书作废公告。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买商品房后办理房产证的流程是什么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房产证丢失了怎么补办

房产证丢失后补办的流程如下:
1、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提交遗失补办书面申请,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
2、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4、登报声明满30日没有异议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5、十日后领取新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六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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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遗失怎么补办

房产证遗失的补办流程如下:
1、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提交遗失补办书面申请,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比如身份证,户口薄;
(2)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或总证复印件;
(3)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
(4)经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的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的原件。
2、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4、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30日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5、十日后领取新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房产证丢失如何补办

房产证丢失后的补办,一般有以下的四个步骤:

1、房产证丢失后,补办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遗失登记;

2、经过查档后,房产档案局会出具产权证明;

3、补办方需要登报申明遗失的房产证作废;

4、补办方需要携带申请书、遗失公告等材料,办理房产证的补办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