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确权多余的土地为什么要收钱?

对于确权多余的土地如何处理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的处理方法不同,有些地区确实实施了“收费使用”的政策。

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江西上饶市玉山县、海南省琼海市等都实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根据其超起征面积实行阶梯式计费。

巨野县规定,超出面积不足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元/㎡计费;超出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5元/㎡计费。

玉山县规定,超1-60 平方米按每年5元/平方米计费; 超60-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10元/平方米计费; 超100-150 平方米部分按每年15元/平方米计费;超15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年20元/平方米计费。

琼海市规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执行的琼海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农村宅基地落在城镇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参照所处位置住宅用地的城镇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如一个村涉及到两个或多个城镇基准地价片区的,则按照较低基准地价的40%对全村进行核算),作为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拒缴有偿使用费的,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只按175平方米进行补偿,该宅基地或农房超标准占用部分不纳入补偿范围。

农民承包土地需要交钱吗

法律分析:如果与村里的承包属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式就不应当交承包费,反之就应当交。这些情况则需要收费:1.国家针对农村闲置3年以上的土地则需要进行回收,但如果不想被回收,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向村集体缴纳费用,连续两年土地荒废闲置的情况下,只要缴纳相关的土地管理金,那村集体将会帮你安排土地,同时你还会继续享用这部分土地。2.一户多宅的现象,针对那些拥有一户多宅的行为,在确权的过程则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而那些无人居住的宅基地想要确权也需要缴纳违约金,不然村集体有权利收回。3.土地性质改变,国家规定针对土地的性质被改变,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则会有0.5-1万元的罚款,如果严重破坏土地的将会判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土地确权后,多出的土地要继续耕种,村里要收费合理吗?

如果土地权得到确认以后,播出的土地如果你要继续耕种,那么村里收费是合情合理的,因为村里的土地都是集体所有,对于多出的土地那都是村民的共同所有,所以村里要收费是非常合理的,如果说你在土地确权范围内耕种,那么村里就不会收费,因为土地确权以后那是属于你自己的土地,所以耕种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一、村里要收费是合理的
对于这种情况村里收费肯定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土地分为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在村里一般都是集体所有制,而土地确权后多出的土地你要进行耕种那么你就要进行协商,本身现在的土地耕种很少,多出的土地来进行耕种是一件很好的事情,所以你可以向当地的村支书进行协调,协调成功以后那么你来耕种是就不会收费的。二、因为村里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所以多出的土地有个人去耕种肯定要收费。
我们常说的集体土地,指的就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被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种制度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而已,所以土地确权以后,那么你只能在自己的土地范围内进行耕种,如果多出的土地你要进行耕种,村里收费是合法也是合理的。三、总结
总的来说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土地确权就是指的你所使用的土地经过书面上的确认,然后授权,这样你就可以进行耕种。而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所以村里为了所有人的利益着想,当然会选择收费。而对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无论你怎么协商都无法进行耕种,除非得到官家的认同和授权。

土地确权后村里还能要承包费吗?办了养殖场的地在土地局确权了还给村里交承包

承包费用的缴纳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扩展资料。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三章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土地确权多出来的土地收费合理吗

法律分析: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因为确权的土地属于承包地,是属于村集体的,不能用于买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