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可以买卖吗

拆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未经登记的不动产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通常来讲,拆迁安置房在前期是没有房产证的,因此不允许买卖,也无法到房管局过户。如果一定要买卖,那么存在一定风险,对于购房者来说,可能对于后期面临的二次拆迁,是很难取得合理补偿的,也无法保证房产的合法性。拆迁安置房需要房主持有住房满5年之后,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税费,才可以办理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此时住房才可以自由买卖过户。
三、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政策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拆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可以买吗

安置房没有房产证按照国家规定是不可以买卖的。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以后出现纠纷。

如果想要购买,只能由双方签订一份书面购买协议,约定清楚相关事项,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此种情况不收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

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

拆迁安置房百度百科

拆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可以买卖吗

拆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凭着拆迁安置协议也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是说风险比有产权证的大一些。当然前提是买卖协议本身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存在主体不适格或者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情况。我国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最好在该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证下来之后再交易。因为不能立刻办理产权证,房屋价格上涨,可能出现房东毁约,不愿过户。
买卖没有房产证拆迁安置房,特别需要注意:1、调查清楚拆迁安置房产权情况。我们之前已经为大家分享了《如何核实回迁安置房屋的权属情况?》2、双方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之前已经为大家分享了《购买回迁安置房,防范“毁约和坐地起价”,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果记不得相关内容了,可以再回头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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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没证可以买吗

拆迁安置房没证不可以买。房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不得转让同时不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拆迁安置房没房产证可以买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拆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的,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