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卖出去了物业费谁交?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进行房屋买卖时,物业费承担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买卖前的物业费,由前业主自己承担。房屋交易后的物业费,由购房者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

房子卖了还需要交物业费吗我的房子转卖后所产生的物业费和电费等费用由谁承担?

你好,房子卖了,在办理完房屋更名之后所产生的包括物业费和电费还有水费在内的所有的费用都由买方承担。当然了,这有一个前提就是在你卖房子的同时一定要去,把房照更名,再到物业部门和水电部门将各项费用名字也换掉,这样,就彻底跟你没有任何关系了。
拓展资料:
一、卖房类型
1、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2、成本价房:是由单位购买分给单位职工的房子,也叫房改房。
3、经济适用房:是指国家把土地无偿划拨给开发商建起来的房子叫经济适用房。
4、别墅: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三层小楼,建筑密度很低,内部居住功能完备,装修豪华,并富有变化,一般为高收入者购买。
5、底商:是指住宅的第一层、第二层。一般住宅特别是高层住宅的第一层、第二层销售都较为困难,其价位也较其他层位低,开发商通过转向做底商,价格可以卖得更好,同时小区的商业配套也得以解决。
6、写字楼::写字楼就是专业商业办公用楼的别称,严格地讲,写字楼是不能用于住人的。这是房屋的房产证上有明确注明的。写字楼原意是指用于办公的建筑物,或者说是由办公室组成的大楼。
7、商铺: 商铺是经营者为顾客提供商品交易、服务 、 感受体验的场所。和过去商铺的定义相比有相同的地方,即 商铺首先是商品交易的场所;区别之处是现代商铺的概念不仅包含了交易功能,而且包含了服务功能和感受体验的功能。
二、资格认定
1、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已通过规划审批,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获得施工许可证;
5、投入开发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

商铺出租后物业费谁交

法律分析:物业费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由业主房东缴纳。如果租赁合同中写明租金,租赁期限,以及租赁期限中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等由哪一方来缴纳的,则按照双方约定缴纳物业费,租赁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说明物业费由谁承担,则业主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门面房物业费法律规定

门面房物业费法律规定如下:
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门面房应当依约缴纳物业费,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以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新的商品房的物业费应该从什么时候交

新交工的楼房,物业费从业主应当办理入住那一天开始缴纳。在业主应当办理入住的那一天之前的物业费有建设单位缴纳。

如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办理入住,物业费的缴纳仍从应当办理入住的那一天开始缴纳;如因建设单位房屋质量问题,延期交付,业主后办理入住的时间之前的物业费应当由建设单位缴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扩展资料: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