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家什么时候禁止集资建房的?

国土资源部: 禁止国家机关单位集资建房 2007年08月31日电,建设部房地产司司长沈建忠30日说,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 沈建忠在国务院新闻办30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第一,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第二,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很明确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限产权管理。 “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沈建忠说,一类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第二类是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还有三个条件,一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

集资建房是违法的吗?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住房[2006]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

国家允许单位集资建房吗

其实你对集资建房的概念就有所误解。集资建房分两种: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二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这两种都没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单位建房中部分条款被禁止,且审查严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没人会去碰钉子而已。我先来分析一下这两种方式。 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

集资房的风险隐患有哪些

法律分析:许多获得集资房规划用地的单位将土地转让给一些开发商,以牟取不法利益。但有些开发商并未取得合法的开发手续,所以个人在买卖单位集资房时可能会出现许多纠纷,对买房和卖房来说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这些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国家规定,在未履行政府审批手续、补交相应地价款和办理相关国土手续前,这类房是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第六条 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国家政府部门集资违法吗

政府部门是不允许集资的经营的,单位集资违法。 国家通过金融机构,银行、债券、基金、保险、公益慈善捐助救助等,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管,吸收社会和个人闲散富余资金,保障金融体系动态循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发展,避免和防止金融体系内外的各种预期风险,把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集资是国家金融系统发展初期阶段的幼稚产物。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