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对商铺物业费的规定

1、小区外的门面房是否收取物业费,需要看是否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所谓物业服务收费,只能在产生了物业服务之后,才可以收取。物业服务主要有保洁、秩序维护、设备管理、代收水电费等,如果没有产生上述服务,只以“业主身份”作为依据来收取物管费,不符合法律公平交易的精神2、如果门面房是面向街道的,不是在小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业主不是生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居民,业委会和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代表这部分业主,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这些业主和物业没有建立物管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可不支付物业管理费。除非物业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业主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3、如产生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4、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5、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6、各个地区的物业费收费情况都是不同的,可以打当地物价局或房管局物业科的电话,咨询一下,就清楚了。物业费,一种是实行市场价,即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的物业公司,以中标价为准,具体多少,看批复文件就可以7、另一种由物价局根据小区情况核定一个收费标准,政府有指导价标准,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出示物价局的批复标准。小区如果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肯定要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上也明确有物业费的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商铺交物业费吗?

商铺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要交物业费。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等收取的费用,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铺需要依约支付物业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沿街商铺物业服务什么也没有,物业费怎么交

法律主观:

商铺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发出催缴通知,协商敦促交付,协商不成且已履行催告程序的可以作出起诉商铺产权人的决定,要求其及时支付物业费、承担拖欠物业费的滞纳金。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门面房的物业费怎么收费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从小区大门进出的临街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同属于该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统一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

新物业法物业费收取标准

我国物业收取标准分为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二级物业收费标准,三级物业收费标准和四级物业收费标准。

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费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物业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租用门面房也要交物业费吗?

门面房属于小区管理,且接受了物业服务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