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公证流程有哪些
在进行房屋买卖时,有些房屋需要公证后才能进行买卖,那么房屋买卖公流程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 准备材料 在办理房屋买卖公证之前要先准备好材料,比如有户口本、身份证明、土地证等,同时还应提供房屋座落的证明,如果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共有人同样要提供材料,比如身份信息等。 2. 申请公证 卖卖双方带上相关材料到当地的公证部门申请公证,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之后会辨别材料的真假。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会询问卖卖双方的身份证明,买卖房屋是否是自愿,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等。待这些资料确认好后,接下去就是调查。 3. 公证调查 公证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受理之后,会开始调查公证规定的事项。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流程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流程如下:(一)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1、卖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等;2、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交易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场。(二)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三)公证员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四)公证员受理申请后首先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契约。(五)公证员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买卖合同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六)公证员对交易的各个相关环节进行调查。(七)公证员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房屋买卖如何公证
房屋买卖公证流程是这样的: 1、首先是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应当去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买卖公证登记;2、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房屋买卖事项的有关情况,同时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3、登记机关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发现证明材料是真实合法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公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流程如何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流程如下:携带个人身份证件、房地产证或房产买卖合同书、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到公证机关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提出房屋买卖公证申请;公证员审查后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买卖公证申请表》;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启动公证程序;公证员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出具房屋买卖公证书。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流程
(一)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1、卖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等;2、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交易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场。(二)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1、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其本人一致;2、申请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完全具有,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形;3、申请人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以及公证的意思真实是否真实自愿;4、申请人自己对于即将进行的交易以及公证所认识的后果是否与其行为实际产生的后果一致;5、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主要条款(如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付款方式等)认识无异议,或者至少已经基本达成一致;6、交易的房产所有权明确,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7、如果交易房产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则所有的产权人都与买受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8、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公证管辖的规定。(三)公证员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公证员在进行完上述八项初步审查后,认为都不存在问题,符合公证受理的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公证员履行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有的陈述都必须是真实的,如果公证员经过调查发现有虚假材料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而且所交的公证费也不予退还。当事人接受的,公证处正式受理买卖双方的公证申请,启动公证程序。(四)公证员受理申请后首先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契约。对于交易房产的坐落、建筑面积、建筑年代、权属状况、交易金额、付款方式和时间、交付时且要逐向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且没有任何异议,如果对于其中的任何一项持有异议的都要暂停公证程序,等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再恢复。此外,公证员还要审查买卖合同是否对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微小瑕疵以及水、电、气、电视、电话、宽带、家电、家具、物业、户口、税费承担、面积误差约定、风险转移等有关相对次要但也容易引起纠纷的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公证员要提示买卖双方,并在公证谈话笔录内注明。(五)公证员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买卖合同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六)公证员对交易的各个相关环节进行调查。1、核查卖方的身份是否是真正的房主;2、卖方的婚姻状况,如果卖方已婚则要求其配偶到场并书面表示同意卖方出售上述房产;3、是否所有的共有人及其配偶都已经到场并且同意出售;4、卖方提交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否属实,如有需要应当到房产部门查档或者到房屋现场考察;5、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是否存在禁止买卖的情形;6、房产是否存在被抵押的情形,如果已经被抵押是否已经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7、是否存在被出租的情形,如果已经被出租是否承租人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公证员如果到登记机关查询登记档案应当现场制作查档记录,对房屋现场考察的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拍照、摄像等一些辅助手段。(七)公证员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