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哈尔滨买房条件是什么

现如今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购房的需求已不仅仅限于本地,那么外地人想要在哈尔滨买房需要达到哪些条件呢?今天小编将要为大家解答,想要了解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外地人在哈尔滨买房条件是什么 1、购房者需具有合法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且在中国拥有居留权的境外自然人。 2、购房者需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个人信用,并且具有能够偿还贷款的本息。 3、贷款者的年龄必须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贷款者的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 4、如果贷款者是已婚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相关材料,未婚的需要提供未婚证明,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明。 二、哈尔滨新房办理房产证材料 1、房屋

我是外省的,在哈尔滨首付五万可以买到房子吗

外省在哈尔滨首付五万可以买到房子。外地户口是可以在哈尔滨购买房子的,必须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才可以的。在哈尔滨居住超过三年的时间,且办理了居住证,交税时间超过两年,在哈尔滨缴纳社保超过两年的时间,中间没有出现过断交的现象。

外地人在哈尔滨买房为啥要5年内户口

规定是外地户籍在哈尔滨购房,需要出具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区住房情况证明,当事人在哈尔滨从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内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以申请办理购房手续。

扩展资料:

哈尔滨户口新政策:

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

同时,对教育、卫生计生、养老、住房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使现有政策逐步与户口性质脱钩。

凡条件成熟的,应尽快调整相关政策,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研究制定分步实施的办法,提出完全脱钩的时间。通过新政策与户口性质不再挂钩、旧政策逐步脱钩,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持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包括林场、农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哈尔滨买房政策

购房人在市区购房前,应首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1)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附件2)。各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应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情况,核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所填信息内容,对符合限购政策的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失信惩戒的意见》 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建设。加大对失信开发企业的惩戒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着力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不遵法规、不守诚信、违规建设、质量低劣、违规售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哈尔滨买房落户政策》
1、农业人口妻子投非农业人口丈夫落户,取消结婚满5年限制。
2、农业人口丈夫投非农业人口妻子,取消45周岁年龄限制。
3、凡哈市郊区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征用,只要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土地被征用证明,随时可审批办理农转非落户。
4、外地人员在哈居住5年,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和稳定经济收入,可给本人和家属落户。
5、居住5年落户、往年出生以及收养子女落户由三级审批简化为两级审批。
6、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房取消《评估报告》。同时,对教育、卫生计生、养老、住房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

哈尔滨购房政策

法律分析:哈尔滨买房落户政策如下:

1、农业人口妻子投非农业人口丈夫落户,取消结婚满5年限制。

2、农业人口丈夫投非农业人口妻子,取消45周岁年龄限制。

3、凡哈市郊区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征用,只要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土地被征用证明,随时可审批办理农转非落户。

4、外地人员在哈居住5年,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和稳定经济收入,可给本人和家属落户。

5、居住5年落户、往年出生以及收养子女落户由三级审批简化为两级审批。

6、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房取消《评估报告》。同时,对教育、卫生计生、养老、住房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