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房子是婚前公婆买的,丈夫去世后,房子妻子可以继承吗?
丈夫的房子是婚前公婆买的,丈夫去世后 ,对于房子虽然不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可以继承。
一、婚前财产与婚后无关房子是公婆在婚前买的,显然就是丈夫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与婚后毫无关系。丈夫在世前,自己不能占有这个房子,因为不是共同财产来购买的,自己只能居住在这房子里。对于房子的买卖也没有权利过问,全凭丈夫做主。
二、属于继承的范畴虽然不属于婚内的财产,但是丈夫去世之后就属于丈夫的遗产。作为遗产,自己和公婆都享有继承的权利,都作为第一顺序人的范畴,享有平等的份额。如果公婆不想给自己份额,这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自己嫁给对方就是一家人,当对方去世,自己有权利继承对方的财产。如果房子价值60万,那么就应该按照三等分,每个人获得20万,如果不愿意卖,妻子是可以继续的居住,这也是符合规定的。
三、拥有合法的身份妻子作为对方的配偶,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嫁给对方那么久应该得到自己应有的奖励。自己与对方结合牺牲的不止是青春,还有自己的容颜等等,当对方去世理应给自己一点补偿。陪不了自己到最后,那么至少该给自己一些物质的东西。
现在的社会太过于的现实,大家一旦有事情发生都会想到房子,房子问题一直都是大难题,让很多人十分的头疼。高昂的房价让很多人都买不起房子,面对瓜分房子的时候就会变了一副嘴脸,但是我觉得不管什么时候都应该只拿自己的那一份,不要贪图多余的。
房子是公公婚前买的,房产证上是我老公的名字,请问离婚了我跟孩子有权分吗?
婚前公公购买的房子,房产证上是你老公的名字,应该属于你老公个人财产,婚前男方购买的房子和你没有太多的关系。离婚的时候,仍然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你和你的孩子都没有权利分割这个房子的。我们的房子是婚前是婆婆出的钱,写我老公名字,但是结婚以后是我们自己还贷,这个算共有财产吗
该房屋是在婚前所买,并登记在男方名下,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不动产的生效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房子本身法律上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为他个人所有。 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子还是为丈夫所有,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2019婚姻法公婆出资给丈夫买的婚前房产,丈夫去世后,妻子有权继承吗
根据你的描述,妻子是否有继承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于继承,法律规定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由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关于法定继承法律做了如下的规定:法定继承一般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规定遗产继承人的基础下由法律直接规定其继承顺序、分配原则。法定继承并不是所有有血缘关系的人都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还分级,一级继承人没有或放弃继承权,才能第二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有哪些?1、配偶、父母、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胎儿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
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
第一继承人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父母。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子女。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