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军官住房面积标准

干部住房标准如下:
1、部队干部住房制度也是不断的在完善,军队的住房建设发展也发展的很快,部队干部住房面积标准,营职按70平方米。
2、所以,营团干部普遍都要求增加建房面积。部队干部住房面积标准户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能超过相应职级人员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套内的建筑面积指户门以内的使用面积和墙体面积之和,不包括阳台和户门以外的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另行计算,大军区职干部住房在14平方米以内,军职干部住房在12平方米以内,师职以下干部住房在8平方米以内,楼梯间、地下室、阁楼都是按规定的分摊面积和计价。
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军队安置住房面积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通知》从面积标准、规划设计、强制规范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标准,一律按照建筑面积规范计算;按照新的军官待遇级别对应关系,设置新建安置住房面积标准,注重向基层倾斜,归并减少层级级差;严格规范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和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技术指标,进一步增强户型兼容性和住用稳定性,提升军人住房保障满意度。享受安置住房的人员对象范围、条件情形,以及已建成安置住房配售等问题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国家采取军队保障、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人住房待遇。
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军队公寓住房或者安置住房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军人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住房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厅级干部住房标准最新

正部级一般在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一、机关领导干部住房规定
根据部级干部住房制度相关问题,积极稳妥推进部级干部现有住房制度改革。
1、部级干部凡1999年底日前承租可售部级干部住房的,可购买现房,也可继续承租现住房。
2、已购买的公有住房的部级干部住房,除四合院、独立小楼需要拆除的住房,管理局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原则上均可出售。
3、购买现住房的成本价、工龄折扣等等,应按出售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住房装修超出普通公有住房标准的,可适当提高装修设备价。
4、部级干部购买住房的,执行普通公有住房最低限价。
5、领导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标准是:正部级在220平方以下,副部级在190平方以下;若超过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能退回的,要退回;若无法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筑面积30平方,作为购房控制面积标准;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同时不得享受与个人有关的政策优惠。若超过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不得少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6、要求购买住房的领导干部,可按照房源情况调换住房,或者退出现住房后,按有关规定申领购房补贴购买住房。
二、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部级干部现有住房制度改革
(一)部级干部(含享受部级干部住房待遇的干部)凡1999年12月31日前承租可售部级干部住房的,可以购买现住房,也可以继续承租现住房。
(二)各部门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公有住房(简称部级干部住房),除四合院、独立小楼、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原则上均可出售。
(三)部级干部购买现住房的成本价、工龄折扣、折旧率等,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装修、设备配备超出普通公有住房标准的,适当提高装修设备价。装修设备价由房屋产权单位报房产主管部门核定。
(四)部级干部住房出售时,每建筑平方米最低限价作适当调整;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价执行;竣工10年(含)以下的,每减少1年,每建筑平方米最低限价提高20元。
部级干部购买现住的普通公有住房的,执行普通公有住房最低限价。
(五)部级干部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是:正部级在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
部级干部购房超过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作为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该部分住房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不享受与个人有关的政策优惠。
超过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干部家庭住房面积标准2020

各地的标准不同,以北京为例。
领导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基本在京中央与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致。
部级干部凡1999年底日前承租可售部级干部住房的,可购买现房,也可继续承租现住房,已购买的公有住房的部级干部住房,除四合院,独立小楼需要拆除的住房,管理局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原则上均可出售。

部队干部住房面积标准2022

部队住房面积最新标准为师级干部160平方米(大校级),团级干部140平方米(上校和中校),营以下军官110平方米(少校以下)。 一、军官和士官住房分配标准是什么 1、现在部队已经取消福利分房。军官住房分为两类,一类叫做经济适用性住房。主要是分给营以上军官,按照军官级别不同享受不同的住房标准,个人要掏很大一笔钱,当然比地方商品房要便宜得多,产权归个人。 2、第二类叫做军官公寓,主要是分给家在住地营以下军官,属于周转房的性质,产权不归个人,军官调动、转业或者提升并享受经济适用性住房后,原来住的军官公寓必须上交,分配给别人使用。另外,不是所有军官都能分到住房,军官能否分到住房还要看单位的大小和经费的

各级别干部住房标准

法律分析:正部级一般在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法律依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五) 部级干部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是:正部级在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

部级干部购房超过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作为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该部分住房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不享受与个人有关的政策优惠。

超过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 第十条 职工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简称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下同),执行《方案》规定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